1、 徐 州 龟 山 泉 饮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SQ 0001S-2020 饮用天然山泉水 2020-11-26 发布 2020-12-31 实施 徐州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发 布 Q/GSQ 代替 Q/GSQ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8 1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3 0Q/GSQ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GSQ 0001S2020(7月份版本)饮用天然山泉水。与之相比,主要差异为:更新前言部分引用的GB/T 1.1的年代号;更改规范性引用文件说明部分;修改理化指标活性氢含量
2、;增加pH值数值;删除其他理化指标数值;本文中“本标准”更改为“本文件”。本文件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及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 产品标准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文件贯彻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85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文件中镉(以Cd计)0.002mg/L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矿泉水
3、规定的镉(以Cd计)0.003mg/L。本文件由徐州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莉莉。本文件于2020年07月首次发布。本文件于2020年11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GSQ 0001S2020 1 饮用天然山泉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龟山下井水为原料,经砂滤、碳滤、精滤、纳滤、紫外线杀菌、灌装封盖制成的饮用天然山泉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
4、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氢-3的测定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
5、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源水质监测按照GB 19304 执行。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GSQ 0001S2020 2 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T 8538 浑浊度/(NTU)1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锂/(mg/L)0.20 GB 8538 锶/(mg/L)0.20mg/L(含量在 0.20mg/L0.40mg/L 时,水源水水温应在 25以上)锌/(mg/L)0.20 偏硅酸/(mg/L)25.0(含量在 25.0 mg/L30.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 25以上)硒/(mg/L)0.01 游离二氧化碳/(mg/L)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pH 值 7.08.5 活性氢含量,ppb 12001600 GB 14883.2 铅(以 Pb 计),mg/L 0.01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L
7、0.002 GB 5009.15 3.4 限量指标及试验方法 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GSQ 0001S2020 3 表3 限量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硒,(mg/L)0.05 GB 8538 锑,(mg/L)0.005 铜,(mg/L)1.0 钡,(mg/L)0.7 总铬,(mg/L)0.05 锰,(mg/L)0.4 镍,(mg/L)0.02 银,(mg/L)0.05 溴酸盐,(mg/L)0.01 硼酸盐(以 B 计),(mg/L)5 耗氧量(以 O2计),(mg/L)2.0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0.002 氰化物(以 CN-计),(mg/
8、L)0.010 矿物油,(mg/L)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226Ra 放射性/(Bq/L)1.1 总放射性/(Bq/L)1.50 钙,(mg/L)3.5 锶,(mg/L)21.8 偏硅酸,(mg/L)1.23 钾,(mg/L)1.28 钠,(mg/L)5.21 锌,(mg/L)0.0126 镁,(mg/L)0.867 3.5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4 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5 0 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 85
9、38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J S Q BQ/GSQ 0001S2020 4 3.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 的有关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10、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3.6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00mL(不小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
11、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400mL(不小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
12、1 标志 J S Q BQ/GSQ 0001S2020 5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标签中应注明不适宜人群。运输包装外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规格、数量、净重及贮运图示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1.2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标示天然矿泉水源点;b)标示产品达到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c)当氟含量低于 1.0mg/L 时,应标注“含氟”字样。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为3个月,桶装产品的保质期为30天,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