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GTYX 古 田 县 益 兴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TYX 0002S2020 腐竹 2020-01-21 发布 2020-02-22 实施 古田县益兴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GTYX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蛋白质)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次硫酸氢钠甲醛指标依据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
2、染物限量 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01 月 21 日发布。本标准由古田县益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古田县益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小芳、余根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YX 0002S2020 1 腐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腐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饮用水为辅料,适量使用复配消泡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碳酸钙、聚二甲基硅氧
3、烷及其乳液、磷脂)、低亚硫酸钠,经选料、清洗、浸泡、磨浆、滤浆、调配、煮浆、揭竹、烘干、包装工艺制成的腐竹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88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低亚硫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第 159 号(2001)附件 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5、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YX 0002S2020 2 3.1.3 复配消泡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碳酸钙、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磷脂):应符合 GB 26687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4 低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46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6、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2.0 蛋白质,g/100 g 33.0 铅(以 Pb 计),mg/kg 0.5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2 次硫酸氢钠甲醛,mg/kg 不得检出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7、。3.5.2.1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碳酸钙、磷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5.2.2 消泡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使用量(以每千克大豆的使用量计)0.3 g/kg。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YX 0002S2020 3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 GB 5
8、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次硫酸氢钠甲醛:按卫法监发第 159 号(2001)附件 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8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
9、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YX 0002S2020 4 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
10、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