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XQ/GX0001S-2019龟苓膏2019-04-30 发布2019-05-30 实施惠州市罗浮龟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3011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GX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惠州市罗浮龟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惠州市罗浮龟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锦城、陈加旺。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30 日首次发布。Q/G
2、X 0001S-20191龟苓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龟苓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龟、茯苓、甘草、金银花、菊花、罗汉果、蒲公英、仙草、陈皮、化橘红为原料,选择性添加白砂糖(或蜂蜜)、龟苓膏粉、篓篙(水艾)、人参(人工种植)、食品用香精,经熬煮、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即食膏状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4、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029新鲜蔬菜
5、分类与代码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DB44/T 615地理标志产品 化橘红DBS45/02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GX 0001S-20192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6、药典2015 年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1.3茯苓、甘草、金银花、菊花、罗汉果、蒲公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一部的要求。3.1.4仙草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要求。3.1.5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3.1.6化橘红应符合 DB44/T 615 的要求。3.1.7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要求。3.1.8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9龟苓膏粉应符合 DBS45/025 的要求。3.1.1
7、0篓篙(水艾)应符合 SB/T 10029、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1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12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3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产品感官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棕褐色至棕黑色,色泽均匀,基本一致滋味和气味具有龟苓膏应有的味道,略苦,无异味性状呈胶凝状,脱离包装容器后,能基本保持原有的形态,组织柔软适中,富有弹性,细腻,均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
8、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5.0固形物,g/100g80pH值5.09.0铅(以 Pb 计),(mg/L)0.93.4微生物限量3.4.1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其他工艺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Q/GX 0001S-20193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1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20酵母,CFU/g2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
9、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6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5.1.1滋味及气味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5.1.2色泽、性状及杂质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杂质。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
10、形物、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 值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Q/GX 0001S-20194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
11、可入库使用。6.2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案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独立包装,4独立包装留样备查,8独立包装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独立包装,8独立包装留样备查,10独立包装用于检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规定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
12、格证。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的项目;6.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
13、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包装箱标志包装箱“怕雨”、“堆码极限”等符合GB/T 191的图形标志。7.1.2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还应符合国家新资源食品公告对标签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4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表
14、 4包装材料要求项目要求食品用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食品用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1产品包装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Q/GX 0001S-201957.2.2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贮存7.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