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LYS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LYS 0006S2019速冻鲍鱼2019-12-29 发布2019-12-29 实施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 布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盐分等指标是根据产品特性制定;挥发性盐基氮指标是根据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制定的;铅、无机砷、镉、铬、甲基汞、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等卫生指标是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且铅指标严于GB 2762;贝类毒素指标应符合GB 2733的规
2、定;农残和兽药残留指标应符合GB 2763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生产过程加工要求符合GB3164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规定要求。2019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对 Q/HLYS 0006S-2019 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技术要求中的微生物指标,删除了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指标的要求。修改了试验方法,删除了菌落总数和致病菌试验方法的内容。修改了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删除了菌落总数的内容本标准由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建海鳞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鑫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3、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6S-20191速冻鲍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速冻鲍鱼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鲍鱼为原料,经分级、烫煮(非熟制)或不烫煮、去壳或不去壳、去内脏或不去内脏、加盐或不加盐清洗、速冻、镀冰或不镀冰、包装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生制冷冻水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产品分类本公司速冻鲍鱼按工艺分为:速冻鲍鱼、冻煮鲍鱼
4、、冻煮鲍鱼肉。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具有鲍鱼产品固有颜色,产品表面无风干现象组织与形态解冻后肉质紧密,形状基本完好(带壳或不带壳)、无糜烂。滋味及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它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6S-2019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盐分(以氯化钠计)/%3.0挥
5、发性盐基氮a/mg/100g15注:a仅适用于速冻鲍鱼。4.4污染物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指标项目指标检 验 方 法铅(以Pb计)/(mg/kg)1.0GB 5009.124.5贝类毒素指标贝类毒素指标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4.6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4.6.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7食品添加剂4.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净含量应符
6、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31646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品尝其滋味。6.2盐分:按 SC/T 30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3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测定。6.4污染物指标: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5贝类毒素指标:按 GB 2733 规定的方法测定。6.6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
7、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6S-201937检验规则7.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7.2抽样方法按 SC/T 3016-2004 的规定执行。7.3产品检验7.3.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
8、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4判定规则7.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9、包装8.2.1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为复合食品塑料袋包装,其质量和卫生性能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运输应采用冷冻冷链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不得 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YS 0006S-20194产品包装完毕后应贮存在-18以下的环境中,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混贮。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以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