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HLSP 华 乐 食 品(沙 县)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LSP 0001S2021 食用菌干制品 2021-07-22 发布 2021-08-18 实施 华乐食品(沙县)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制定,其他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限量铅、镉、总砷、总汞指标严于
2、国家标准。本文件由华乐食品(沙县)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乐食品(沙县)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美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1S2021 1 食用菌干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菌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文件适用于以新鲜食用菌为原料,经分选、清洗、切形或不切形、烘干、包装等制成的食用菌干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干制食用菌为原料,经分选、烘干或不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小包装干制品,本产品为非即食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4、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5、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1S2021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产品生产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或添加非食品生产原料。3.1.2 新
6、鲜食用菌:应无污染、无霉变、无病虫害,并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3 大包装食用菌干制品: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外观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颜色和色泽,无腐烂、虫斑、霉变。将样品置于容器中,于自然光照条件下,采用目测、鼻嗅、口尝方式检验。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
7、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铅、镉、总汞、总砷指标和其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香菇干制品 银耳干制品 其他食用菌干制品 13 15 12 GB 5009.3 铅(Pb)/(mg/kg)1.0 GB 5009.12 镉(Cd)/(mg/kg)0.5 GB 5009.15 总汞(Hg)(Pb)/(mg/kg)0.1 GB 5009.17 总砷(As)/(mg/kg)0.5 GB 5009.11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b/(g/kg)0.05 GB 500
8、9.34 米酵菌酸/(mg/kg)干制银耳 0.25 GB 5009.189 3.4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1S2021 3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3.7.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4 检验规则 4.1 组批规则
9、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同一组批成品中随机抽样,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 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 2 包,样品数不少于 12 包(总净含量不少于),等量分成检验试样和备检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规定执行。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检验合格。4.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
10、响其质量时;b)当出厂检验结果出现异常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时。4.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有指标不合格,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必须按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5.1.2 产品的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
11、7 或 GB 968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LSP 0001S2021 4 5.2.2 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5.2.3 包装应清洁、紧密、牢固,封口均无破损、无污染。5.3 贮藏、运输 5.3.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5.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7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