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HLST 0024 S-2021 短梗五加饮品.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78855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789.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HLST 0024 S-2021 短梗五加饮品.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QHLST 0024 S-2021 短梗五加饮品.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QHLST 0024 S-2021 短梗五加饮品.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QHLST 0024 S-2021 短梗五加饮品.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QHLST 0024 S-2021 短梗五加饮品.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QHLST 0024 S-2021 短梗五加饮品.pdf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新模板标记勿删Q/HLSTQ/HLST0024S-2021短梗五加饮品2021-01-25 发布2021-01-30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林省龙岗山生态特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省龙岗山生态特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Q/HLST0024S-2021224930S-20202021 02082024 0207Q/HLST0024S-20211短梗五加饮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短梗五加、人参(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鲜园参或生晒参)、黄精、葛根、枸杞、山药、柠檬、蜂蜜、饮用水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熬煮、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植物饮料 短梗五加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2、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

3、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8672枸杞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

4、370柠檬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326植物饮料NY 318人参制品QB/T 1499爪式旋开盖Q/HLST0024S-20212QB/T 4594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黄精、葛根、山药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第 12 号2008新资源食品 短梗五加卫生部公告第17号2012新资源食品 人参(人工种植)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

5、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短梗五加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劣变,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12号2008 的规定。短梗五加添加量每 100g 产品添加短梗五加 20g。3.1.2 人参应为人工种植 5 年或 4 年生鲜园参或生晒参,同时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人参添加量为每100ml 产品添加人参 5g。3.1.3 黄精、葛根、山药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2015 年版)的规定。3.1.4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5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规定。3.1.6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6、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红色至棕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呈膏状或粘稠状半流体,或存在部分结晶或全部结晶滋、气味味甜微苦,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甙,%0.01NY 318附录B固形物,g/l0.5GB/T 313263.4污染物限量Q/HLST0024S-20213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

7、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29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处理。3.6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项目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

8、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GB 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固形物、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9、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Q/HLST0024S-20214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10L。随机抽取 500ml;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6.5.2 出厂感官检

10、验、净含量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出厂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4 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检验除外)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7 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短梗五加饮品。配料表:短梗五加、人参(人工种植5年或4年生鲜园参或生晒参)、黄精、葛根、枸杞、山药

11、、柠檬、蜂蜜、水。(标签内容按照生产实际标注)净含量和规格:按生产实际标注。产品标准代号:Q/HLST0024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商:吉林省龙岗山生态特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辉南县庆阳镇长碾沟村。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喷码。食用限量:短梗五加食用量4.5g/天,本品每 100g 产品添加短梗五加 20g。不适宜人群:哺乳期妇女、孕妇、婴幼儿及儿童。人参每日食用量3g/天,本品每100g产品添加人参5g。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注意事项:不宜与藜芦、五灵脂同食。贮存条件:常温、置阴凉干燥处。保质期:24个月。7.2营养成分表Q/HLST0024S-20

12、215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毫升(ml)NRV%能量1174 千焦(KJ)14%蛋白质1.5 克(g)3%脂肪0 克(g)0%碳水化合物66.7 克(g)22%钠15 毫克(mg)1%8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GB 9683要求的复合袋或符合QB/T 4594、QB/T 1499、GB 4806.7要求的玻璃瓶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避免日晒雨淋。10贮存贮存在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