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淮 安 嘉 穗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JSSP 0002S-2021 杂粮系列 2021-05-26 发布 2021-06-24 实施 淮安嘉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HJSSP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9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6-0 9Q/HJSSP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2、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指标0.1mg/kg,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豆类”铅(以 Pb 计)(0.2mg/kg)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淮安嘉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燕、陈沁滨。本标准于 2021 年 05 月首次发布。J S Q BQ/HJSSP 0002S-2021 1 杂粮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系列的命
3、名、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购买的大包装玉米、大米、荞麦、大麦、燕麦、黄豆、花生米、薏仁米、红豆、绿豆、小米、黑米、黑芝麻、黑豆、紫米、红米为原料,分别经挑拣、除杂、筛选、包装而成的杂粮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T 1532 花生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
4、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1 芝麻 GB/T 11766 小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
5、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HJSSP 0002S-2021 2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2 黑米 NY/T 891 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命名 产品根据其原料名称进行命名,例如:以购买的大包装玉米为原料,经挑拣、除杂、筛选、包装制成的产品命名为玉米。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料要求 4.
6、1.1 玉米:应符合 GB 1353 和 GB 2715 的规定。4.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规定。4.1.3 大麦:应符合 NY/T 891 和 GB 2715 的规定。4.1.4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和 GB 2715 的规定。4.1.5 燕麦:应符合 NY/T 892 和 GB 2715 的规定。4.1.6 黄豆、黑豆:应符合 GB 1352 和 GB 2715 的规定。4.1.7 花生米:应符合 GB/T 1532 和 GB 19300 的规定。4.1.8 黑米:应符合 NY/T 832 和 GB 2715 的规定。4.1.9 紫
7、米、红米、薏仁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10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和 GB 2715 的规定。4.1.11 红豆:应符合 NY/T 599 和 GB 2715 的规定。4.1.12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和 GB 2715 的规定。4.1.13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和 GB 19300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颜色,色泽均匀。称取50g样品放入洁净白瓷盘中,置于自然光线明亮处用目测、鼻嗅、手捻的方法进行 气味
8、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气味,气味正常、无异味。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霉变、无虫蛀、无结团。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J S Q BQ/HJSSP 0002S-2021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20 GB 5009.3 杂质/(g/100g)1.0 GB/T 5494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
9、规定 4.4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杂质。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
10、 规定的全项目。5.4.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5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J S Q BQ/HJSSP 0002S-2021 4 抽样以同一组批为一个检验单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 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 10 kg)。从中随机抽取 6 个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 1 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型式检验样本必须从
11、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扦样、分样应符合 GB/T 5491 的规定。5.6 判定原则 样品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6.1.2 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保质期、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要求。6.2 包装 6.2.1 内包装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漏包、无污染现象。6.2.2 亦可按客户要求包装。6.3 运输 运输时应该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