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CS 点击此处添加 CCS 号/HZSX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ZSX 0002 S2022 厨用调味料酒 2022-04-30 发布 2022-05-30 实施 惠州市蜀香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3006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ZSX 0002 S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惠州市蜀香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惠州市蜀香园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丽东。Q/HZSX 0002 S2022 1
2、 厨用调味料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厨用调味料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饮用水、食用酒精为主体,添加食用盐、谷氨酸钠、香辛料、食品用香精经浸泡、调配、灌装配制的用于高温烹煮食用的非即食的厨房专用调味料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T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
4、B 30616 食品用香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Q/HZSX 0002 S2022 2 4.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4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4.1.5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
5、.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5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橙黄色至深褐色,有光泽 气味和滋味 具有料酒特有的醇香,香气协调,滋味纯正,无异味 性状 清亮透明的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1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酒精度(20)a,%vol 4 总酸(以乳酸计),g/L 8 铅(以Pb计),mg/kg 0.9 总砷(以As计),mg/kg 0.5 a酒精度按标签标示值1.0%vol 5.2 食品添加剂 5.2.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2 食品添加
6、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要求 产品的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标准的规定。7 试验方法 Q/HZSX 0002 S2022 3 7.1 感官要求 在常温下取适量酒样置于洁净的透明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透明浊度。再置于鼻孔下方,嗅闻其挥发香气,慢慢摇动酒杯,嗅闻香气。饮入少量酒样于口中,尽量均匀分布于味觉区,仔细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 7.2.1 酒精度 按 GB 5
7、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酸 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8.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8.3 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小于500mL,抽取8瓶,净含量大于等于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
8、L。将抽取的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8.4 出厂检验 8.4.1 每批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8.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8.5 型式检验 8.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8.5.2 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Q/HZSX 0002 S2022 4 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
9、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9.1.2 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数量、生产日期,同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9.2 包装 产品采用玻璃瓶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净,密封良好,同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9.3 运输 运输时应有防雨淋、防潮湿及防日晒等措施同时在冷藏条件下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异味和污染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强烈震动和碰撞。9.4 贮存 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或者恶劣气味的物品、液体类物品混运。宜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并离地、离墙 10cm 以上堆放。不得露天存放,堆码应整齐。9.4.2 包装完好并符合贮存条件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