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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B 0011 S-2021 复合南酸枣果糕.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79477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366.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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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备案号复合南酸枣果糕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B 0011S-2021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发布2021-5-1 实施2021-4-1 发布Q/JB备案号:4451016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3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B 001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智斌、陈树鹏、杨婉媛、余元善、林奕楠、郭冬玲。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2、 2021 年 4 月 1 日。Q/JB 0011S-20211复合南酸枣果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南酸枣果糕的产品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南酸枣原浆为主要原料,复配蓝莓汁(浆)、刺梨汁(浆)、桑椹汁(浆)、杨梅汁(浆)、百香果汁(浆)、山楂汁(浆)、桃汁(浆)、陈皮其中一种(或多种),添加白砂糖、低聚果糖、焦亚硫酸钠、山梨酸钾调配熬制、倒盘刮平成型、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蜜饯果糕类制品。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3、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

4、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2 蜜饯通则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3528 低聚果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JJF 1070 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年)第 1

5、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Q/JB 0011S-202123 技术要求3.1 原辅材料3.1.1新鲜南酸枣成熟无腐烂,应符合 GB2762、GB2763 的要求。3.1.2南酸枣、蓝莓、桑椹、杨梅、百香果、山楂、刺梨、桃等原汁(浆)应符合 GB/T 31121 的要求。3.1.3蓝莓、桑椹、杨梅、百香果、山楂、刺梨、桃等浓缩汁(浆)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3.1.4陈皮应符合 GB 14884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6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要求。3.1.7生产

6、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8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9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3.1.1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香气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酸甜适中,具有水果风味。组织形态组织细腻,软硬适中,略有弹性,完整无残缺。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45总糖/%75总酸/%4.0铅(Pb)/(mg/kg)0.8Q/JB 0011S-20213二氧

7、化硫残留量/(g/kg)0.3展青霉素a(g/kg)50注:a 仅限于添加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3.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以及 GB 14884 中 3.4 微生物限量、GB 29921 中致病菌限量的要求。表 3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b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CFU/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102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CFU/g)500-注:b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

8、T 4789.2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件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负偏差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要求,负偏差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于干净白色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嗅闻其气味、辨别其滋味,并观看是否有外来杂质。Q/JB 0011S-202145.2 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

9、.2.2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糖按 GB/T 10782 中 6.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及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本厂质检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照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1组批规则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6.2.2抽样方法同一批原

10、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酸、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和标签。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Q/JB 0011S-20215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

11、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

12、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2 包装包装采用塑料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整洁、平整、无异味。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异味、通风良好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离墙3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并防止其他化学物品污染。产品在包装未拆封的状态下,常温保质期不超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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