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界首市安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AJ Q/JAJ 0001S2021 人参蛹虫草含片(压片糖果)2021-06-15 发布 2021-06-25 实施 界首市安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3161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5日Q/JAJ 0001S2021 I 前 言 本食品安全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3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界首市安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燕玲 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15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JAJ 0001S2021 1 人参蛹虫草含片(压片糖果)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蛹虫草含片(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
3、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4、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
5、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 原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食品召回
6、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人参蛹虫草含片(压片糖果)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JAJ 0001S2021 2 是以山梨糖醇、木糖醇、柠檬酸、人参(人工种植5年以下)、蛹虫草、硬脂酸镁为原料,经粉碎、调配、制粒、干燥、压片、包装工艺制成的人参蛹虫草含片(压片糖果)。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7、的规定。4.1.5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具有实质等同性。4.1.3 蛹虫草:应符合原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具有实质等同性。4.1.10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11 所有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
8、泽和性状、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形态 片状、表面光滑、片型完整、无缺角、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组织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入口易化 滋味、气味 微甜、具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0 SB/T 10347 铅(以 Pb 计)/(mg/kg)0.45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执行 4.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9、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JAJ 0001S2021 3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
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6.3 出厂检验 6.3.1 应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 预包装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和干燥失重。6.3.3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
11、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7 判定规则 7.1 出厂检验判定 7.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2 型式检验判定 7.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
12、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JAJ 0001S2021 4 8.1 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2 标志 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3 包装 8.3.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8.3.2 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8.4.2 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少于 10cm。8.5 运输 8.5.1 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8.5.2 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曝晒或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8.6 销售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销售。8.7 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