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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LC 0006 S-2021 黑果枸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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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363S-2021Q/HYLC银 川 市 好 运 来 茶 叶 经 营 部 企 业 标 准Q/HYLC 0006S2021黑果枸杞2021 08-13 发布2021 08-13 实施银川市好运来茶叶经营部发 布Q/HYLC 0006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HYLC0006S-2017黑果枸杞。本标准由银川市好运来茶叶经营部提出。本

2、标准由银川市好运来茶叶经营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YLC 0006S20211黑果枸杞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果枸杞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清理、干燥、拣选、包装制成的干黑果枸杞。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3、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244保健食品中前花青素的测定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黑果枸杞为茄科植物黑果枸杞的干燥成熟果实。3.2不完善粒破碎粒、未成熟粒尚有使用价值的黑果枸杞为不完善粒。3.3未成熟粒颜

4、色较淡,与正常黑果枸杞明显不同的颗粒。3.4破碎粒失去部分达颗粒体积三分之一以上的颗粒。3.5无使用价值颗粒虫蛀粒、霉变粒为无使用价值的颗粒。3.6虫蛀粒被虫蛀的颗粒。3.7霉变粒Q/HYLC 0006S20212发霉、变质的颗粒。3.8杂质黑果枸杞果、柄以外的物质。3.9粒度50 克黑果枸杞所含的颗粒个数。3.10百粒重一百粒黑果枸杞的克数。4技术要求4.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形状黑色或紫黑色,类圆形小颗粒状,干瘪,外皮干硬,皱缩滋味、气味具有黑果枸杞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不完善粒/%3.0无使用价值颗粒不得检出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2理化指

5、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2.0灰分/%9.0原花青素/(g/100g)1.0百粒重/((g/100 粒))2.9粒度/(粒/50g)17004.3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中水果干制品规定执行。4.4农药残留按GB 2763中枸杞(干)规定执行。4.5微生物指标按 GB 29921 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Q/HYLC 0006S2021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粒度、

6、百粒重用感量 0.01g 天平称量。7.3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中减压干燥法测定。7.4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5原花青素按 GB/T 22244 规定的方法测定。7.6污染物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7.7农药残留按 GB 2763 规定方法测定。7.8微生物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8检验规则8.1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8.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5k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检验分类8.3.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粒度。8.3.2型式

7、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Q/HYLC 0006S202149.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包装9.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9.3运输9.3.1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9.4贮存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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