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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LS 0012 S-2021 浓香绵柔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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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张 家 港 市 南 方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NLS 0012S-2021 浓香绵柔白酒 2021-07-15 发布 2021-08-09 实施 张家港市南方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JNL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8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0 8Q/JNLS 001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蒸馏酒、黄酒”铅(

2、以 Pb 计)0.5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张家港市南方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贲春平 本标准于2021年7月首次发布。J S Q BQ/JNLS 0012S-2021 1 浓香绵柔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香绵柔白酒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浓香型白酒为酒基,经过滤、陈化、灌装而成的浓香绵柔白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

3、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4、 3.1 原辅料 3.1.1 浓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1、GB 2757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JNLS 0012S-2021 2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GB/T 10345 香气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 口味 酒体醇和谐调,绵甜爽净,余味悠长 酒体较醇和谐调,绵甜爽 净,余味较长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a 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3.3

5、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优级 一级 酒精度(20)a/(%vol)11.065.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0.40 0.30 GB/T 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1.50 1.0 甲醇b/(g/L)0.6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HCN计)/(mg/L)8.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a 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

6、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J S Q BQ/JNLS 0012S-2021 3 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5 以外的全部要求。4.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

7、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时;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过往批次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500mL(不少于 4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

8、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的规定。5.1.2 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5.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封装严密、无渗漏。5.2.2 外包装应采用瓦楞纸箱,箱内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5.3 运输 运输时应该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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