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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YB 0011 S-2019 梅菜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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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JAYB 阿 一 波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AYB 0011S2019 代替 Q/JAYB 0011S2016 梅菜制品 2019 07 31 发布 2019 08 28 实施 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AYB 001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黄曲霉毒素 B1指标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

2、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大肠菌群指标依据 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制定,致病菌指标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2016年11月14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5350361S(2016)的企业标准Q/JAYB 0011S2016梅菜制品。本标准与 Q/JAYB 001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修改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修改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19 年 07 月 31 日发布。本标准由阿一

3、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波、陆光明、王为苏、吕元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1S2019 1 梅菜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菜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腌制芥菜、竹笋(或笋丝)或花生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谷氨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整理、清洗、切分、预煮、调味、包装、高温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

4、梅菜制品系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

6、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1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7、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 梅菜脆笋(脆笋梅菜)以腌制芥菜、竹笋(或

8、笋丝)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谷氨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加工制成。3.2 梅菜花生 以腌制芥菜、花生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谷氨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经加工制成。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腌制芥菜: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4.1.2 竹笋、笋丝:选用鲜嫩、外观均匀,色泽正常的麻竹笋。并应符合 GB 2762 及 GB 2763 的要求。4.1.3 花生:应符合

9、GB/T 1532 的要求。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4.1.5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7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要求。4.1.8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9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4.1.10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1S2019 3 4.1.11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4.1.12 苯甲酸钠:应符

10、合 GB 1886.184 的要求。4.1.13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要求。4.1.14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4.1.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90 氯化物(以 Cl计),8.0 铅(以 P

11、b 计),mg/kg 1.0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20 黄曲霉毒素 B1a,g/kg 1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1.0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 1.0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 1.0 注 1:具体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产品标签标示为主。注 2:山梨酸钾和苯甲酸钠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a 仅限于梅菜花生。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3 GB 4789.

12、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1S2019 4 表 3 微生物指标(续)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13、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谷氨酸钠、柠檬酸、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铅:按 GB 5009.1

14、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山梨酸、苯甲酸: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按 GB 5009.97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1S2019 5 6.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

15、的方法检验。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亚硝酸盐、大肠菌群。7.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

16、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1S2019 6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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