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 北 御 香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YXF 0007S-2019 方便火锅食品 2019 年 05 月 15 日发布 2019 年 05 月 15 日实施 河北御香坊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16.07 Q/HYXF 备 案 号:13162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24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23日 Q/HYXF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
2、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地方标准DBS 32/00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方便菜肴、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御香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御香坊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河北悦客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迎宾大道114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改琴、林琳。本标准于2019年05月15日由河北御香坊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蒋舟蒋舟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5月15日首次发布。Q/HYXF 0007S-2019 1 方
3、便火锅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火锅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真空包装的熟肉制品包、酱腌菜和藻类制品包、蛋制品包、调味面制品包、肉丸包、动物性水产制品(鱼豆腐、鱼丸、虾球、蟹棒等)包、湿淀粉制品包、大豆蛋白制品包脱水蔬菜(根茎类、叶菜类、甘蓝类)中多种为主要原料,以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复合调味料包、食用调味油包、藤椒油包、油炸小食品(花生、青豆)包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为辅料,可以配备或不配备发热装置及餐盒、餐具包,经组合包装制成的便于携带和食用的方便火锅食品。食用时需要拆包、调配,利用自带的发热装置加热或利用微波
4、炉、电磁炉和(或)开水锅等方式加热或开水冲泡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5、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
6、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Q/HYXF 0007S-2019 2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
7、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3587 粉条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50/02
8、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2111 绿色食品 调味油 NY/T 3269 脱水蔬菜 甘蓝类 SB/T 10610 肉丸 SB/T 10649 大豆蛋白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熟肉制品包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3.1.2 酱腌菜包应符合 GB 2714 的规
9、定。3.1.3 藻类制品包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1.4 蛋制品(鹌鹑蛋、鸡蛋、鸭蛋等)包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5 调味面制品包应符合 DBS50/028 的规定。3.1.6 肉丸包应符合 SB/T 10610 中熟制品的规定。3.1.7 动物性水产制品(鱼豆腐、鱼丸、虾球、蟹棒等)包应符合 GB 10136 中熟制品的规定。3.1.8 湿淀粉制品包应符合 GB/T 23587 中湿粉条和 GB 2713 的规定。3.1.9 大豆蛋白制品包应符合 SB/T 10649 的规定。3.1.10 脱水蔬菜(根茎类、叶菜类、甘蓝类)应符合 NY/T 959、NY/T 9
10、60、NY/T 3269 的规定。3.1.11 油炸小食品(花生、青豆)应符合 GB 16565、GB 19300 的规定。3.1.12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包为自产产品,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Q/HYXF 0007S-2019 3 3.1.13 液态复合调味料包为自产产品,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3.1.14 固态复合调味料包为自产产品,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3.1.15 食用调味油包为自产产品,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3.1.16 藤椒油包应符合 NY/T 2111 的规定。3.1.17 以上所有产品还应符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8 发热装置应符
11、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应独立包装、使用安全,不得与食品接触。3.1.19 餐盒、餐具包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原料包内容物拼配后应有的色泽 待检样品打开包装置于洁净透明样品杯(或烧杯)中,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在光线充足处观察其形态、色泽及是否有外来杂质等现象 气味与滋味 具有各原料包内容物拼配后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各原料包内容物拼配后应有的组织形态 杂质 各原料包内容物拼配后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食
12、盐(以 Cl-计)/(g/100g)8.0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0.3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0.05(仅限蛋制品包);0.1(仅限水产制品包)GB 5009.16 总汞(以 Hg 计)/(mg/kg)0.1(仅限食用菌制品包);0.5(仅限水产动物制品包)GB 5009.17 铬(以 Cr 计)/(mg/kg)1.0(仅限肉、水产动物制品)GB 5009.123 苯并a芘/(g/kg)5.0(仅限熏、烤、烧的肉、水产动物制品)GB 5009.27 N-二甲基
13、亚硝胺/(g/kg)3.0(仅限肉、水产动物制品)GB 5009.26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仅限含油脂、肉、水产动物、坚果籽仁制品)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仅限含油脂、肉、水产动物、坚果籽仁制品)GB 5009.227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g)20(仅限酱腌菜包)GB 5009.33 多氯联苯/(mg/g)0.5(仅限水产动物制品包)GB 5009.190 注:1、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2、除特别说明外,各组合包混合均匀后取样检验。3、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
14、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 Q/HYXF 0007S-2019 4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如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a 5 0 0/25g GB 4789.36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b 5
15、0 0/25g GB 4789.30 a仅限含牛肉的产品;b仅限含肉的产品。注:各组合包混合均匀后取样检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检测。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一次投料、同一生产条件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数量2kg,分为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测量净含量时,抽样数量依据JJF 1070中的计量检验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测。型式检验是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上述方法抽取。
16、微生物采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由本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原料、关键工艺和设备时;Q/HYXF 0007S-2019 5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时,可以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若复检结果中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5.5.3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