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 XXXXX 备案号:QB64/0466S-2020 宁 夏 惠 之 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ZYS 混合调味茶 2020-11-17 发布 2020-11-17 实施 宁夏惠之友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ZYS 0005S2020 Q/HZYS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惠之友食品有限公司
2、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惠之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显友。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ZYS 0005S2020 1 混合调味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调味茶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及花蕾、根茎、果(实)以及各种水果、坚果、食用菌类为原料,选择添加(或不添加)冰糖、蜂蜜、重瓣玫瑰酱、茶叶等辅料,经清理、切片或不切片、干燥、拼配混合、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泡(浸泡)饮用的不同品种的混合调味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3、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
4、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及辅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标准。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包装完整,具有各类混合调味茶配料固有的形态和品质特征,色泽、形态正常,无杂质、无霉变 滋味与气味 冲泡后具有各类混合调味茶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指标 Q/HZYS 00
5、05S2020 2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检验项目 指标 铅(以Pb计)(mg/kg)2.0 水分/%18.0 总灰分/%8.0 六六六总量/(mg/kg)0.2 滴滴涕总量/(mg/kg)0.2 乙酰甲胺磷/(mg/kg)0.1 杀螟硫磷/(mg/kg)0.5 三氯杀螨醇/(mg/kg)0.2 氰戊菊酯/(mg/kg)0.5 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 GB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6、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总灰分按 GB5009.4 规定方法检验。6.3 水分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6.6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的方法检验。6.7 氰戊菊酯按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检验。6.8 杀螟硫磷按 GB/T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6.9 乙酰甲胺磷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
7、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Q/HZYS 0005S2020 3 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净含量。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应按 GB 7718 规定执行。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每箱产品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成品码放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