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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JS 0009 S-2019 香菇(花生)面筋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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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JNJS 晋江 农家 亲食 品有 限责 任公 司 企 业标 准 Q/JNJS 0009S2019 代替 Q/JNJS 0009S2016 香菇(花生)面筋罐头 2019-09-05 发布 2019-09-30 实施 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JNJS 0009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JNJS 0009S2013香菇(花生)面筋罐头。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原料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试验方法、包装要求。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安全指标参照 GB 2761、GB 27

2、62 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本标准由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农家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永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NJS 0009S2019 1 香菇(花生)面筋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菇(花生)面筋罐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油炸面筋为主要原料,配以香菇或花生为辅料,经加工处理,添加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品用香精、乳酸、乳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装罐、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香菇(花生)面筋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3、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2 花生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27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

5、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NJS 0009S2019 2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要求 GB/

6、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2466 镀锡(铬)薄钢板圆形全开式易拉盖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改版)3 产品分类 3.1 香菇面筋罐头 以油炸面筋为主要原料,配以香菇为辅料,经加工处理,添加白砂糖、食用盐

7、、味精、食品用香精、乳酸、乳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装罐、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香菇面筋罐头。3.2 花生面筋罐头 以油炸面筋为主要原料,配以花生为辅料,经加工处理,添加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品用香精、乳酸、乳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装罐、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花生面筋罐头。4 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油炸面筋:应符合 GB 2711 的要求。4.1.2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4.1.3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要求。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要求。4.1.6 味精:

8、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4.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8 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要求。4.1.9 乳酸钠:应符合 GB 25537 的要求。4.1.10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4.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NJS 0009S2019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香菇面筋罐头 花生面筋罐头 色泽 油炸面筋呈黄褐色,香菇呈褐色,色泽均匀,汤汁呈略浑浊暗红色

9、 油炸面筋呈黄褐色,带衣整粒花生仁呈暗红色,色泽均匀,汤汁呈略浑浊暗红色 组织形态 油炸面筋呈颗粒状,有弹性;香菇呈伞状;允许有少量碎块 油炸面筋呈颗粒状,有弹性;花生仁颗粒基本完整、饱满,大小均匀;允许有少量碎块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香菇面筋罐头 花生面筋罐头 固形物含量/(%)50 氯化物(以 Cl-计)/(%)4.0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法)/(%)12.026.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10、0.25 铅(以 Pb 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2 总汞(以 Hg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锡(以 Sn 计)(镀锡罐头)/(mg/kg)250 黄曲霉素 B1/(g/kg)-2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用香精、乳酸、乳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的

11、规定。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NJS 0009S2019 4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1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NJS 0009S2019 5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

13、同一批原料且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听为单位。6.2 抽样 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

14、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商业无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中除商业无菌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

1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NJS 0009S2019 6 7.1.2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并标明“防潮”、“防雨”字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金属罐、玻璃瓶或食品用塑料包装材料;金属罐应符合 GB 4806.9、GB/T 14251、GB/T 17590、QB/T 2466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食品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的要求。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包装必须牢固、严密。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7.4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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