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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 0014 S-2022 香辛料调味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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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LM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LM 0014S-2022 香辛料调味油 2022-04-10 发布 2022-04-20 实施 深圳龙唛粮油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3016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M 001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龙唛粮油有限公司负责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良、徐海宁。本标准于 2022 年 04 月 10 日首次发布。Q/LM 0014S-2022 1 香辛料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

2、料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辛料中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萃取或压榨后,用食用植物油配制加工而成;或直接用食用植物油浸提后加工而成,用于食品工业用的香辛料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

3、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4、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香辛料调味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LM 0014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

5、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固有的状态,无外来异物,允许有微量沉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0.8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溶剂残留量/(mg/kg)20 铅(以 Pb 计)/(mg/kg)0.9 总砷(以 As

6、 计)/(mg/kg)0.5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Q/LM 0014S-2022 3 按GB 2716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第四法的规定执行。5.2.2 酸价 按 GB 5009.229 执行。5.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执行。5.2.4 溶

7、剂残留量 按 GB 5009.262 执行。5.2.5 铅 按 GB 5009.12 执行。5.2.6 总砷 按 GB 5009.11 执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2个A30个范围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 出厂检验 6.4.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产

8、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6.5 型式试验 型式检验为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LM 0014S-2022 4 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有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

9、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直接接触产品的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 本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害物品一起堆放,堆放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避免靠近热源。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具体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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