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丹 心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DX 0003S-2020 混合杂粮系列 2020-11-19 发布 2020-12-31 实施 江苏丹心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JSDX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9 1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3 0Q/JSDX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
2、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理化指标中铬(以 Cr 计)0.9mg/kg,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碾磨加工品”铬(以 Cr 计)1.0mg/kg 的要求。本标准由江苏丹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燕丹。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DX 0003S-2020 1 混合杂粮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杂粮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3、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苡仁、玉米糁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称量、包装而成的混合杂粮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6 高粱 单宁含量的测定 GB/T 22496 玉米糁
5、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与命名 J S Q BQ/JSDX 0003S-2020 2 3.1 分类 产品根据所含原料的种类分为:单一原料类杂粮、混合类杂粮。3.2 命名 3.2.1 单一原料类杂粮 命名规则为“原料名称”,如:以高粱米为原料的产品,则命名为“高粱米”。3.2.2 混合类杂粮 命名规则为“添加量最多的主要原料名称(至多两种)”,如:以黑米、薏苡仁、小米为主要原料,则命名为“黑米薏仁”。4
6、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料要求 4.1.1 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2 薏苡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3 玉米糁:应符合 GB/T 2249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原料的自然色泽 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 气 味 具有该产品原料应有的气味
7、,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虫蛀、无霉变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4.5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2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0.9 GB 5009.123 单宁(以干基计)a/(%)0.3 GB/T 15686 黄曲霉毒素 B1
8、/(g/kg)5.0 GB 5009.22 J S Q BQ/JSDX 0003S-2020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a 仅适用于含高粱米的产品。4.4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的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
9、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c)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第 4 章中除 4.1、4.5 外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以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10、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400g(不少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00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J S Q BQ/JSDX 0003S-2020 4 5.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5.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
11、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体积、重量、数量及符合 GB/T 191 有关规定的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贮存库应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卫生;产品在成品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库中应有防湿防蛀设施;成品堆放应离地离墙 15cm 以上。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