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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HRK 0001 S-2021 银杏蛹虫草粉(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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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 苏 华 尔 康 生 物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HRK 0001S-2021 银杏蛹虫草粉(方便食品)2021-06-30 发布 2021-07-21 实施 江苏华尔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 布 Q/JSHRK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7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2 0Q/JSHRK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中“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铅(以 Pb 计)0.2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江苏华尔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荣。本标准于2021年6月首次发布。J S Q BQ/JSHRK 0001S-2021 银杏蛹虫草粉(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杏蛹虫草粉(方便食品)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泰兴白果为原料,经剥壳、去衣,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酰转氨酶,再经磨浆、熟化干燥、粉碎,添加蛹虫草粉、人参(人工种植)粉、枸杞粉、冬瓜粉、决明子粉、葛根粉、菊花粉、山药粉、玉米须粉、黄精粉、栀子粉、山楂粉、薄荷粉、麦芽糊精、柠檬

3、酸,经混合、包装而成的银杏蛹虫草粉(方便食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

4、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

5、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1142 地理标志产品 泰兴白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JSHRK 0001S-2021 GB/T 29602 固体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3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泰兴白果:应符

6、合 GB/T 21142 的规定。3.1.2 谷氨酰转氨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3.1.3 蛹虫草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GB 7096 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粉、枸杞粉、冬瓜粉、决明子粉、葛根粉、菊花粉、山药粉、玉米须粉、黄精粉、栀子粉、山楂粉、薄荷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规定。3.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7、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组织形态 粉状或粉状小颗粒,粗细均匀,疏松、无结块、无霉变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

8、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JSHRK 0001S-2021 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

9、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0、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的要求。4.4.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5 组批与抽样 4.5.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J S Q BQ/JSHRK 0001S-

11、2021 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 1 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添加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

12、中应根据国家相关公告要求,注明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5.1.2 运输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要求。5.2 包装 5.2.1 小包装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不渗漏。5.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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