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421S-2019 Q/JSMY 贺 兰 县 金 穗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MY 0001S2019 金穗精米 2019-09-26 发布 2019-09-26 实施 贺兰县金穗米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JSM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照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
2、。本标准由贺兰县金穗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贺兰县金穗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世强。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SMY 0001S2019 1 金穗精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穗精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金穗精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T 1354 大米 G
3、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4、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1354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精度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Q/JSMY 0001S2019 2 a)贡米;b)珍珠米;c)家常米。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GB1350或GB/T17891要求。5.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
5、合表1规定。表 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贡米 珍珠米 家常米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精碾 水分,%15.5 不完善粒,%2.5 3.0 4.0 黄粒米,%1.0 碎米 含量 总量,%7.5 10.0 10.0 其中:小碎米,%0.5 1.0 1.0 杂质 总量,%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互混,%5.0 色泽、气味、口味 色泽正常,具有大米特有的气味和口味 5.3 卫生指标 5.3.1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2761规定执行。5.3.2 污染物限量 按GB2762规定执行。5.3.3 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按GB2763规定执行。6 食品添加剂 Q/JSMY 0001S2019
6、 3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8 试验方法 8.1 色泽、气味、口味按 GB/T5492 规定方法检验。8.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5494 规定方法检验。8.3 碎米按 GB/T5503 规定方法检验。8.4 黄粒米按 GB/T5496 规定方法检验。8.5 加工精度按 GB/T5502 规定方法检验。8.6 互混按 GB/T5493 规定方法检验。8.7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8.8 卫生指标按 GB2761、GB2762、
7、GB2763 规定方法测定。9 检验规则 9.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5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杂质、碎米含量、黄粒米、水分、色泽、气味、口味。9.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9.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
8、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10.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和相关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10.3 运输 Q/JSMY 0001S2019 4 10.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10.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10.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