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KLSP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KLSP 0009S2021 熟水饮用水(包装饮用水)2021-07-11 发布 2021-08-11 实施 佛山咔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6036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LSP 0009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佛山咔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丽君。本标准于2021年7月11日首次发布。Q/KLSP 0009S2021 1 熟水饮用水(包装
2、饮用水)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水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GB 19298中原料要求的生产用水为源水,应经过不低于100加热及其他适当的加工处理制成的包装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3、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
4、法 有机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5、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KLSP 0009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19298 中 3.1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10(并不得呈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1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3.
6、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项 目 指 标 余氯(以游离氯计),mg/L 0.05 四氯化碳,mg/L 0.002 三氯甲烷,mg/L 0.02 耗氧量(以O2计),mg/L 2.0 溴酸盐,mg/L 0.01 挥发性酚a(以苯酚计),mg/L 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b,mg/L 0.3 总放射性b,Bq/L 0.5 总放射性b,Bq/L 1 铅(以Pb计),mg/L 0.009 镉(以Cd计),mg/L 0.005 总砷(以As计),mg/L 0.01 亚硝酸盐(以 NO2-计),mg/L 0.005 a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饮
7、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b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Q/KLSP 0009S2021 3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c及限量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c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本产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GB
8、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T 5750.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挥发性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按GB/T 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耗氧量 按GB/T 5750.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余氯 按GB/T 5750.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四氯化碳 按GB/T 5750.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三氯甲烷、溴酸盐 按GB/T 5750.10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氰化物 按GB/T 5750.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总 放射性、总 放射性 按GB/T 5750.13规定的方法测定。Q/KLSP
9、0009S2021 4 5.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亚硝酸盐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铜绿假单胞菌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一包装
10、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小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签署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Q/KLSP 0009S2021 5 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
11、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测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包装标签按 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28050 中的规定执行。7.2 包装 包装必须整洁、卫生、无破损,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透
12、现象。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运输包装使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应离地 10cm 以上堆放。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