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昆 山 弘 惠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KSHH 0005S-2020 焙炒咖啡系列 2020-10-27 发布 2020-12-12 实施 昆山弘惠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KSHH 代替 Q/KSHH 0005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47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1Q/KSHH 0005S-2020 1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KSHH 0005S-2019,与 Q/KSHH 0005S-2019 相比有如下不同:理化指标中增加了“总砷”;理化指标中焙炒咖啡粉的铅指标从“0.9 mg/kg”修改为“0.5 m
2、g/kg”;微生物指标中增加了“志贺氏菌”和“型溶血性链球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修改为不得检出。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主要参照 NY/T 605焙炒咖啡标准制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焙炒咖啡豆、焙炒咖啡粉的铅(以 Pb 计
3、)0.4mg/kg 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咖啡豆的铅(以 Pb 计)0.5mg/kg。本标准由昆山弘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丽、郭钰姣 本标准于 2019 年 10 月首次发布,2020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KSHH 0005S-2020 2 焙炒咖啡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咖啡为原料,经挑选或不挑选、调配(或不调配)、焙炒、冷却、磨粉或不磨粉、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焙炒咖啡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4、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
5、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
6、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604 生咖啡 NY/T 605 焙炒咖啡 JJF 1070 定量
7、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 S Q BQ/KSHH 0005S-2020 3 3 分类 3.1 产品根据工艺不同分为:焙炒咖啡豆、焙炒咖啡粉。3.2 产品按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生咖啡:应符合 NY/T 604 的规定。4.2 感官及试验方法 感官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感官 香气浓郁,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都很好(杯品一级)香气浓郁,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都较好(杯品二级)香气浓郁,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都较差
8、(杯品三级)NY/T 604附录A 外观 色泽 根据焙炒度的不同,要求整体色泽均匀一致 从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50g,置于清洁白纸上,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组织形态。形态 椭圆或圆形,颗粒均匀 注:形态要求仅指焙炒咖啡豆。焙炒咖啡粉形态为细小颗粒状,无粘结现象。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焙炒咖啡豆 焙炒咖啡粉 水分/(g/100g)5.0 GB 5009.3 咖啡因/(g/100g)0.8 GB 5009.139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9、)0.4 GB 5009.12 六六六/(mg/kg)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2 赭曲霉毒素A/(g/kg)5.0 GB 5009.9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J S Q BQ/KSHH 0005S-2020 4 续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注:依据GB 19300关于脂肪含量低的产品,其酸价、过氧化值不作要求的规定,以及NY/T 605的规定,本标准中焙炒咖啡豆、焙炒咖啡粉中的酸价、过氧化值指标限值不作
10、设定。4.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b/(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b/(CFU/g)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 志贺氏菌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 型溶血性链球菌 GB 4789.11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GB 4789.1执行。b 仅适用于焙炒咖啡粉。4.5 净含量 净含量
11、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6 生产过程中的要求 生产过程的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与抽样 5.2.1 同一投料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2 以随机取样法抽取样品,每批产品抽取 1.5kg 作为检样,检查一式三份,一份作为感官要求,一份理化指标测定,一份留样。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须由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
12、准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J S Q BQ/KSHH 0005S-2020 5 5.4 型式检验 5.4.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b)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4.3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全部要求。5,5 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规定项目检验时,检
13、验结果的所有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要求,可以从同批货中加倍取样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次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及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且具有防晒、防雨措施;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重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专用食品仓库内,库内淸洁、通风、干燥、并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特殊气味的物品,易变质、腐败的物品,有毒、有害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放置在栈板上,离地、离墙,每个堆位应有一定的距离,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包外装及产品为限。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