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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GSP 0004 S-2021 水果花蜜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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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531S-2021Q/MGSP宁宁 夏夏 穆穆 光光 食食 品品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Q/MGSP 0004S2021水果花蜜酱2021-11-29发布2021-11-29实施宁宁 夏夏 穆穆 光光 食食 品品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发发 布布Q/MGSP0004S-20211前前言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1488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将替代Q/MGSP 0004S-2020水果花蜜酱。本标准与Q/MGSP 0004S-202

2、0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将第三部分技术要求里的理化指标:原来总糖70,现改为总糖32;-其他部分话语陈述略有变化。本标准由宁夏穆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穆光食品有限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MGSP0004S-20212水果花蜜酱水果花蜜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花蜜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重瓣红玫瑰、菊花、茉莉花、百合花、玉兰花、桂花、牡丹花、丁香花、千日红、桂花,茶叶及枸杞、苹果、梨、山楂、海棠、桃、草莓、柠檬、红枣、石榴、橘子、芒果、西瓜、百香果、桂圆、菠

3、萝、香蕉为原料,经选料、清洗、添加或不添加蜂蜜,加入白砂糖和红糖腌制、后熟、分装等工序制成的水果花蜜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2蜜饯通则;GB/T 22747-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酱;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Q/MGSP0004S-20213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食用重瓣红玫瑰、菊花、茉莉花、百合花、玉兰花、桂花、牡丹花、丁香花、千日红、桂花,茶叶及枸 杞、苹果、梨、山楂、海棠、桃、草莓、柠檬、红枣、石榴、橘子、芒果、西瓜、百香果、桂圆、菠萝、香蕉等应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并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3.1.2 白砂糖、红糖均应

5、符合 GB 13104 要求。3.1.3 蜂蜜应符合GB/14963要求。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表 1 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以实际所用花、水果及茶叶的品种为准,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花果特有香气,花香纯正、味甜,无异味(以实际所用花、水果及茶叶的品种为准,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杂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32.0铅(以Pb计),mg/kg1.0可溶性固性物(以20摄氏度折光计)25Q/MGSP0004S-202144、微生物指标4.1 致病菌限

6、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类的规定。4.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4884 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按 GB/T 10782 规定方法检验。6.2 总糖按 GB/T 10782 规定方法检验。6.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6.5 微生物指标按GB 14884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以每批原料

7、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7.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MGSP0004S-20215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 判定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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