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KPRS 0015S-20192019-05-15 发布2019-06-15 实施Q/KPRS开平市若松调味品有限公司发 布发 布调味糖备案号:4407022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KPRS 001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开平市若松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津亭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 年 5 月 15 日Q/KPRS 0015S-20191调味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
2、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食用葡萄糖为原料,经配料、混合、包装而成的调味糖。本产品仅用于烹调食物。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
3、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
4、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2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3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KPRS 0015S-20192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小颗粒与粉状混合物,不结块,无霉变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
5、/100g13铅(以 Pb 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5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将样品置于清洁的容器中,目测性状、色泽、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 GB 5009.12
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Q/KPRS 0015S-20193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500g 且不少于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
7、分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 1k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
8、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 3.2、3.3、3.5 的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Q/KPRS 0015S-20194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
9、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塑料袋、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的要求。7.2.2产品包装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过程要防止碰撞,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载。7.4贮存7.4.1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防虫、防鼠的仓库内,离墙离地 10cm 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混放。7.4.2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