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代 2 代代 DAI 代代五 龙 岩 市 传 富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CFX 0002S2020 代替 Q/LCFX 0002S-2017 芝麻调和油 2020-02-29 发布 2020-04-15 实施 龙岩市传富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LCFX Q/LCFX 0002S2020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芝麻调和油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
2、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与 Q/LCFX 0002S-2017芝麻调和油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所有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删除了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增加了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表 1 感官指标中的增加了色泽的检验方法;表 2 理化指标中过氧化值
3、由0.2 改为0.25,酸价由2.0 改为3.0、铅由0.09 改为0.1,删除杂质指标增加不溶性杂质指标0.1和溶剂残留量指标20 及检测方法。本标准由龙岩市传富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龙岩市传富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传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LCFX 0002S2020 1 芝麻调和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油的技术要求、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油为主要原料,添加芝麻油,经调配制成的芝麻调和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233 芝麻油 GB/T 1535 大豆油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 气味 滋味鉴定法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14
6、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1.2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LCFX 0002S2020 2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
7、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气味、滋味 具有芝麻特有的香味,口感良好,无异味 GB/T 5525 透明度 澄清,透明,无外来杂质 色泽 具有该产品的固有色泽 取试样装入玻璃管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过氧化值,g/100 g 0.25 GB 5009.227 不溶性杂质/(%)0.1 GB/T 15688 溶剂残留量/(mg/kg)20.0 GB 5009.262 水分及挥发物/(%)0.1 GB 5009.236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
8、kg)0.10 GB 5009.11 酸价(KOH)/(mg/g)3.0 GB 5009.229 苯并(a)芘/(g/kg)10.0 GB 5009.27 黄曲霉毒素 B1(g/kg)10.0 GB 5009.22 其他污染物的限量 按 GB 2762 的规定 农残限量 按 GB 2763 的规定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 本产品不得掺有其他非食用油等。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
9、1 和 GB 8955 的要求。5 净含量 应符合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品种规格、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量。6.2 抽样 生产与销售的包装件在成品仓库或流通仓库、货架上同一批次随机抽样 12 件,并从中随机抽取 6瓶(总量不低于 600mL)作为检验样本,其中 3 瓶作为复检留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Q/LCFX 0002S2020 3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标志、标签。每批产品须经本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
10、准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b)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判为出厂合格。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5.2 型式检验中,所有项目都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3 所检项目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及要求。7.1.2 使用转基因原料的产品,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标识。7.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 的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装卸时应注意轻装、轻卸,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避光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保质期为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