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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DBD 0001 S-2019 预拌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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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DBDQ/LDBD 0001S-2019预拌粉2019-03-15 发布2019-03-16 实施罗罗定定贝贝德德淀淀粉粉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53001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5日Q/LDBD 0001S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罗定贝德淀粉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罗定贝德淀粉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锐峰、萧国辉、黄朝文。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15 日首次发布。Q/LDBD 0001S2019

2、1预拌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粉、木薯粉或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醋酸酯淀粉,按照配方复配、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的,用于糕点制作的预拌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

3、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大米粉、木薯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3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4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5、GB 29931 的要求。3.1.5 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要求。3.1.6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Q/LDBD 0001S2019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色泽均匀,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正常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干燥粉末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0.0铅(以Pb计),mg/kg0.2总砷(以As计),mg/kg0.4铬(以Cr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5.03.

6、4 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定量包装食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被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视法检验,用鼻闻其气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 进行测定。5.2.2 总砷按GB 5009.11进行测定。5.2.3 铅按GB 5009.

7、12进行测定。5.2.4 黄曲霉毒素 B1Q/LDBD 0001S20193按GB 5009.22进行测定。5.2.5 铬按GB 5009.123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6 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1kg,检

8、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6.3.1 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

9、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共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7.3 运输Q/LDBD 0001S20194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7.4.1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干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存放。7.4.2 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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