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 云 港 元 味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YWF 0003S-2022 蒜蓉辣酱 2022-03-27 发布 2022-04-15 实施 连云港元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LYWF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7 7 5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1 4Q/LYWF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
2、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本文件中铅(以Pb计)限量为0.9mg/kg,严于GB 2762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Pb计)限量“1.0mg/kg”的规定。本文件由连云港元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丽、宫艳艳。本文件于2022年3月首次发布。J S Q BQ/LYWF 0003S2022 1 蒜蓉辣酱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3、了蒜蓉辣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辣椒、大蒜为原料,以大豆油、菜籽油、食用盐、白砂糖、鸡精、鸡粉、蚝油为辅料,经清洗、粉碎、溶解、调配,加热、杀菌、冷却、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蒜蓉辣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玻璃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J S Q BQ/LYWF 0003S2022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999 蚝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194 大蒜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GB/T 1535 大豆油 GB/T
6、1536 菜籽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蒜应符合 GH/T 1194 的规定。4.1.2 辣椒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4.1.3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4.1.4 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
7、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7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8 鸡粉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4.1.9 蚝油应符合 GB/T 21999 的规定。4.1.10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LYWF 0003S2022 3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红黄色,有光泽 滋味及气味 辣甜适口,具有辣椒和蒜肉特有香气及滋味,无异味 性状 呈粘稠状,无霉变,不分层,不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8、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 表 3 指示菌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表 4 致病菌指标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技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
9、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J S Q BQ/LYWF 0003S2022 4 4.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在自然光下,凭感官对产品的色泽、滋味及气味、组织形态、杂质进行鉴别。6.2 铅的测定 按 GB 5009.12 中的方法进行。6.3 总砷的测定 按 GB 5009.11 中的方法进行 6.4 黄曲霉毒素 B1的
10、测定 按 GB 5009.22 中的方法进行。6.5 指示菌的测定 按 GB 4789.2、GB/T 4789.3-2003 中的方法进行。6.6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 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进行。6.7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偏差。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至少进
11、行一次;型式检验在下J S Q BQ/LYWF 0003S2022 5 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安全质最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组批 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中按 2%的比例随机抽取,但不少于 6 瓶样品。7.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质量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从同批产品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
12、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再复检。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产品应附有标签,标签必须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具体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单位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及本标准编号、使用方法等。产品标志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等,同时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用玻璃瓶装,容器应无毒、无害、无污染,包装应完整、严密、牢固、无破损,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并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和重压,并防止日晒和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清洁的库房内,离墙 20cm,离地 20cm,避免太阳暴晒、雨淋,禁止与J S Q BQ/LYWF 0003S2022 6 非食用货物共同堆放,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