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PYSXQ/PYSX 0001S-2019代替Q/PYSX 0001S-2016湿淀粉制品2019-03-10 发布2019-04-10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番番禺禺区区石石溪溪河河粉粉厂厂发布备案号:4401032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9日Q/PYSX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 Q/PYSX 0001S-2016,与 Q/PYSX 0001S-2016 相比,做以下修订:采用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标准名称,由淀粉制品改为湿淀
2、粉制品;删除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本标准由广州市番禺区石溪河粉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学殷、蓝洁婷。本标准历次代替标准版本:Q/PYSX 0001S-2013;Q/PYSX 0001S-2016。Q/PYSX 0001S-20191湿淀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淀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注适用于以小麦淀粉、大米(大米粉碎的米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为辅料,经浸泡、磨浆、蒸煮、成型、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湿淀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
5、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GB 31637 的要求。3.1.3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要求。Q/PYSX 0001S-20192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
6、扁、圆或其它形状,表面光滑,厚薄均匀,不发粘、无发霉、无变质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不酸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淀粉,%15.0酸度(以湿基计),mL/10g4.0铅(以 Pb 计),mg/kg0.4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7、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2淀粉按GB 5009.9进行测定。5.2.3酸度按 GB 5009.239 进行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5黄曲霉毒素 B1Q/PYSX 0001S-20193按GB 5009.2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组批和: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
8、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
9、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复合塑料袋包装,复合塑料袋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产品应离墙离地大于20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7.4.3产品包装在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常温下保质期为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