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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Y 0001 S-2019 炒货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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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SYQ/LSY 0001S-2019代替Q/LSY 0001S-2016炒货食品2019-04-10 发布2019-04-30 实施广广州州绿绿膳膳源源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75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6日Q/LSY 0001S-2019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LSY 0001S-2016炒货食品本标准与Q/LSY 0001S-2016,与之对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产品范围;修改

2、了感官要求;本标准实施后,Q/LSY 0001S-2016 炒货食品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广州绿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绿膳源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但艾玲。本标准于2016年5月1日首次发布,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修订。Q/LSY 0001S-20192炒货食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炒货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类、坚果仁类、果蔬籽、芝麻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原料、添加麦类(小麦仁、大麦仁、黑麦、甜荞麦、苦荞麦、燕麦、燕麦片、小麦胚芽)、米类(小米、黑小米、红米、黑米、糙米)、玉米、高

3、粱、茯苓、芡实、枸杞子、白芷、白砂糖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种为辅料,经炒制、烘焙、包装等加工制成的炒货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1小麦GB 1353玉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1高粱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58荞麦GB/T 11760裸大麦GB/T 11761芝麻GB/T 11766小米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Q/LSY 0001S-20193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810糙米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

6、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LS/T 3102-1985燕麦NY/T 285绿色食品 豆类NY/T 832-2004黑米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豆类应符合 NY/T 285 及 GB 2715 的规定。3.1.2大麦仁应符合 GB

7、/T 11760 及 GB 2715 的规定。3.1.3小麦仁应符合 GB 1351 及 GB 2715 的规定。3.1.4甜荞麦、苦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及 GB 2715 的规定。3.1.5燕麦、燕麦片符合 LS/T 3102 及 GB 19640 的规定。3.1.6黑米应符合 NY/T 832 及 GB 2715 的规定。3.1.7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及 GB 2715 的规定。3.1.8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 及 GB 2715 的规定。3.1.9黑麦、黑小米、小麦胚芽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10坚果仁类、果蔬籽类应符合 GB 193

8、00 的规定。3.1.11玉米应符合 GB 1353 及 GB 2715 的规定。3.1.12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3.1.13茯苓、芡实、白芷、枸杞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2015 年版的规定,茯苓还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13104 的规定。3.1.15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及 GB 19300 的规定。3.1.16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

9、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性状颗粒基本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特征滋味、气味具有各类品种应有的口感及风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Q/LSY 0001S-20194项目指标水分,%15.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g/100g0.5霉变粒/%带壳产品去壳产品2.00.5铅(以 Pb 计),m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5210 CFU/g100 CFU/g霉菌 25 CFU/

10、g沙门氏菌500/25g注 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

11、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检查,并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霉变粒按 GB 19300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Q/LSY 0001S-201955.2.6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5.2.7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的方法检验。5.2.8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

12、9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6

13、.2.2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大肠菌群。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内容;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

14、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签。6.3.4判定规则Q/LSY 0001S-20196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不合格,不得复检;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

15、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等。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塑料包装袋,复合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塑料包装物(膜、袋、容器、底托等)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离墙20cm,离地10cm。不得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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