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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HTW 0003 S-2019 酸性调味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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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MHTW0003S-2019222069S-20192019073120220730*Q/MHTW备案号:222069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7 月 30 日梅 河 口 市 调 味 厂 企 业 标 准Q/MHTW0003S-2019酸性调味液2019-07-31 发布2019-07-31 实施梅梅河河口口市市调调味味厂厂发发布布Q/MHTW0003S-20191酸性调味液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经过滤)、食醋为原料,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糖精钠,经调配、搅拌、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酸性调味液。产品类别属性为液态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

2、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

3、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41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中游离矿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4、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Z 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MHTW0003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

5、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3.1.3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3.1.4 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透明液体。取适量样品,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形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组织形态透明液体,无浮物、不混浊、无沉淀、无异物。滋、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酸味,不涩、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6、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a总酸(以乙酸计)/(g/100mL)3.5GB/T 5009.41游离矿酸不得检出GB 5009.233a标签标示的乙酸含量允许偏差为1.0%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5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用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致病菌指标采

7、用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cmMQ/MHTW0003S-20193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mL10000 CFU/mLGB 4789.10第二法注:样品的采集与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冰乙酸(冰醋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糖精钠甜味剂0.15g/kg(以糖精计)GB 5009.284净含

8、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2)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

9、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样数量为 12 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另 1 份留样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 2 项(含 2 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 1 项不Q/MHTW0003S-20194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 1 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标签

10、式样食品名称:酸性调味液配料表:水、食醋、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糖精钠总酸(以乙酸计)3.5g/100mL净含量/规格:按生产实际标注生产者的名称:梅河口市调味厂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园林委联系方式:0435-4224736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或封口保 质 期:5 年贮存条件:常温、阴凉、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22058100847产品标准代号:Q/MHTW0003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8包装8.1 产品内包装用聚乙烯材质的塑料瓶及盖,应符合GB GB 4806.7的规定。8.2 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8.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4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10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清洁、干燥的库房中。有防尘、防鼠、防蝇设施。距墙和地面 20cm 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储。11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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