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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YS 0001 S-2021 黑果枸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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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089S-2021 Q/QLYS 银 川 杞 利 元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LYS 0001S2021 黑果枸杞 2021-03-16 发布 2021-03-16 实施 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QLY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QLYS0001S-2018黑果枸杞。本标准与Q

2、/QLYS0001S-2018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本标准由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杞利元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刚。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LYS 0001S2021 1 黑果枸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果枸杞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黑果枸杞为原料,经清理、干燥、拣选、包装制成的干黑果枸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3、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244 保健食品中前花青素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黑果枸杞 为茄科植物黑果枸杞的干燥成熟果实。3.2 不完善粒 破碎粒、未成熟粒尚有使用价值的黑果枸杞为不完善粒。3.3 未成熟粒 颜色较淡,与正常黑果枸杞明显不同的颗粒。3.4 破碎粒 失去部分达颗粒体积三分之一以上的颗粒。3.5 无使用价值颗粒 虫蛀粒、霉变粒为无使用价值的颗粒。3.6 虫蛀粒 被虫蛀的颗粒。3.7 霉变粒 Q/QLYS 0001S2021 2 发霉、变质的颗粒。3.8 杂质 黑果枸杞果、柄以外的物质。3.9 粒度 50 克黑果枸杞所含的颗粒个数。3.10 百粒重 一百粒黑果枸杞的克数。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

5、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形状 黑色或紫黑色,类圆形小颗粒状,干瘪,外皮干硬,皱缩 滋味、气味 具有黑果枸杞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不完善粒/%3.0 无使用价值颗粒 不得检出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灰分/%9.0 原花青素/(g/100g)1.0 百粒重/((g/100 粒))2.9 粒度/(粒/50g)1700 4.3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中水果干制品规定执行。4.4 农药残留 按GB 2763中枸杞(干)规定执行。4.5 微生物指标 按 GB 299

6、21 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Q/QLYS 0001S2021 3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粒度、百粒重用感量 0.01g 天平称量。7.3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中减压干燥法测定。7.4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5 原花青素按 GB/T 22244 规定的方法测定。7.6 污染物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7.7 农药残留按 GB 2

7、763 规定方法测定。7.8 微生物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5k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粒度。8.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

8、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QLYS 0001S2021 4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9.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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