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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Z 0005 S-2021 柠檬酵素(发酵果汁浆).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683675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470.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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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QMZ Q/QMZ 0005S-2021 柠檬酵素(发酵果汁/浆)2021-07-10 发布 2021-08-10 实施 广东奇铭正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6032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QMZ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奇铭正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奇铭正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燕玲。本标准于2021年07月10日首次发布。Q/Q

2、MZ 0005S-2021 1 柠檬酵素(发酵果汁/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酵素(发酵果汁/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适用于以柠檬为原料,经抛光、分级浸泡、抛光洗涤、抛光吹干、榨汁、第一次过滤、第一次分离、第二次过滤、发酵、第二次分离、临界萃取、均质、杀菌、装填、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柠檬酵素(发酵果汁/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3、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1 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1部分:铝易开盖铝罐

5、GB/T 9106.2 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2部分:铝易开盖钢罐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Q/QMZ 0005S-2021 2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70 柠檬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要求。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淡黄至浅棕色 性状 呈均匀液体,允许有分层、沉淀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5.0 pH值

7、2.55.5 铅(以 Pb 计)/(mg/L)0.04 锡(以 Sn 计)a/(mg/kg)150 a 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 指示菌指标 项 目 限 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Q/QMZ 0005S-2021 3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 的限量值;

8、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 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9、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GB 12695标准。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指示菌指标(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测

10、定、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Q/QMZ 0005S-2021 4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2 抽样方案 每批随机抽取17支,6支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5支供微生物检验,另6支贮存备查。6.3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企业内部质量监督和技术检

11、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内部质量监督和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大肠菌群、净含量。6.4.3 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3 章的全部内容。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

12、生产设备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判定和复检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

13、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2 包装 Q/QMZ 0005S-2021 5 7.2.1 产品包装用材料应符合 GB 4806.1 的要求,两片罐应符合 GB/T 9106.1 或 GB/T 9106.2 的的要求。7.2.2 运输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3 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防止曝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载。7.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的仓库中,离墙15cm,离地20cm存放。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按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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