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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M 0001 S-2021 魔芋素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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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LSM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SM 0001S-2021魔芋素食2021-08-18 发布2021-09-18 实施贵 州 大 方 芦 笙 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发布1 1Q/LSM 0001S-2021前 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制定。本文件贵州大方芦笙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大方芦笙妹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 毅。2 2Q/LSM 0001S-2021魔芋魔芋素食素食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魔芋素食的术语和定义及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

2、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本公司生产的魔芋素食产品的生产、贸易和监督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0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3、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

4、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104魔芋精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255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术语和定义及分类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3Q/LSM 0001S-20213.13.1魔芋魔芋素食素食以水、魔芋精粉(或魔芋粉)、食用淀粉为原料,适量添加凝固用食品加工助剂氢氧化钙,经调配、热搅拌、制胚、蒸煮、成型、冷却、浸泡、改型、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魔芋产品。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

5、,产品分类为:干魔芋素食和湿魔芋素食、即食类和非及食类。4 4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魔芋精粉应符合 GB/T 18104 的规定。4.1.2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4.1.3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4.2 食品生产助剂4.2.1 凝固用食品加工助剂氢氧化钙应符合 GB 25572 的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组织形态呈块(条状、丝状)及其他不规则形状,富有弹性、无明显

6、气泡色泽呈不同品种产品固有米黄色、米灰色或灰白色等色泽,色泽均匀气滋味及口感具有魔芋固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有嚼劲,柔和爽口。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指标干魔芋素食湿魔芋素食水分,%20固形物,%50葡甘露聚糖(以干基计),%5.0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45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5.04 4Q/LSM 0001S-20214.5 即食类产品微生物指标即食类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a

7、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5106大肠菌群/(MPN/g)5220102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符合 GB 29921 中粮食类制品的规定。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4.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5.2理化卫生指标5.2.1 水分的测定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

8、法进行。5.2.2 固形物的测定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葡甘露聚糖的测定按 GB/T18104 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砷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9、按 GB 4789.4 和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 组批应以同一批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 5Q/LSM 0001S-20216.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包(袋)样品。其中 3 包(袋)作检验样品,另 3 包(袋)作备检样品。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固形物(适用于湿魔芋素食),即食类产品还应包括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

10、验项目为本标准 4.34.7 的全部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 判定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7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7.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地离墙不得少于 20 cm。严禁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贮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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