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341S-2021Q/MTHS宁 夏 穆 天 红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MTHS 0002S2021豉油2021-08-03 发布2021-08-03 实施宁夏穆天红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MTHS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穆天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穆天红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士营。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MTHS 0002S20211豉油1范围本标准
2、规定了豉油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酱油、生抽、味精、鸡精、香辛料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酵母提取物、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添加剂等辅料,经配料、混合、搅拌、杀菌、灌装而成的复合调味汁豉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酿造酱油应符合 GB 27
4、17 标准要求。3.1.2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标准要求。3.1.4鸡精、香辛料、生抽等其他原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MTHS 0002S20212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深棕褐色体态均匀液体,无悬浮物、无沉淀滋味与气味具有豉油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氨基酸态氮/(g/100mL)0.3总砷(以As计)/(mg/kg)0.4铅(以Pb计)/(mg/kg)0.8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
5、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51035104大肠菌群,CFU/mL5210102沙门氏菌,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2102104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方法检验。6.3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Q/MTHS 0002S202136.4铅按 GB 5009
6、.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5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6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7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
7、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振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