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沛县恒诺食品厂企业标准 Q/PXHN 0001S-2021 扦子(肉类罐头)2021-05-31 发布 2021-07-12 实施 沛县恒诺食品厂发 布 Q/PXHN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5 7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0 2Q/PXHN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依照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和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并结合本产品技术特性和试验结果确定。本标准的编写贯彻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理化指标
2、中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规定的铅(以Pb计)0.5mg/kg的要求。本标准由沛县恒诺食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庆各。本标准于2021年5月首次发布.J S Q BQ/PXHN 0001S-2021 1 扦子(肉类罐头)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扦子(肉类罐头)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鸡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斩拌,辅以生活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鸡蛋、大葱、生姜、食用盐、花椒、八角、小茴香及食品用香精,经配料、
3、鸡蛋摊皮包裹成型、蒸煮、冷却、真空包装、杀菌制成的扦子(肉类罐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4、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 6543 储运包装用单瓦楞和双瓦楞纸箱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 S Q BQ/PXHN 0001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验检疫总局
6、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活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2 猪肉、鸡肉 应符合GB 2707的要求。3.1.3 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要求。3.1.4 鸡蛋 应符合GB 2749的要求。3.1.5 生姜 应符合GB/T 30383及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3.1.6 大葱 应新鲜、干净、无虫害、无霉变、无杂质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3.1.7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3.1.8 花椒 应符合GB/T 30391及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3.1.
7、9 八角 应符合GB/T 7652及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3.1.10 小茴香 应符合GB/T 15691-2008中5.1及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 3.1.11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长方体,外包裹一层鸡蛋薄饼,有弹性,可见肉类小颗粒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80.0 GB
8、 5009.3 蛋白质/(g/100g)6.0 GB 5009.5 食盐(以 Cl-计)/%5.0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0.4 GB 5009.12 J S Q BQ/PXHN 0001S-2021 3 续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mg/)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1.0 GB 5009.123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照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5 净含量负偏差 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
9、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食盐、商业无菌、净含量允差。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
10、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除 3.1 以外规定的全部内容。6.3 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按每批产量1进行抽样检验,批量小于1吨的按1吨计算,每批最低不少于18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4 判定规则 a)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b)微生物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c)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
11、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 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 J S Q BQ/PXHN 0001S-2021 4 7.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3 包装 产品内包装使用复合塑料袋或铝箔袋,复合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混运。7.5 贮存 产品常温贮存。库房和设施应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成品应离地隔墙,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9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