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80.20CCS X 26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NSQ/QNS 0003S-2021糍粑辣椒2021-07-15 发布2021-07-30 实施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QNS 0003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贵州省长顺黔南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起草人:程华、程荣、张文锋、陈朝军、安健、杨文琴、杨洪。Q/QNS 0003S-20211糍粑辣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糍粑辣椒的术语
2、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 3.1 定义的生制糍粑辣椒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3、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4、/T 30383 生姜GH/T 1194 大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BS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Q/QNS 0003S-2021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生制糍粑辣椒以辣椒干为原料,经洗净去柄、加水煮制(或蒸煮)后,添加食用盐、大蒜、生姜等辅料均匀混合,而后一起捣碎均匀,通过包装、杀菌而成呈半固态泥状的非即食生制辣椒制品。4要求4.1原料4.1.1辣椒干应干燥、无虫蛀、无污染、无霉变,并应符合GB 2763和DBS52/013的规定。4.1.2其它辅料(食用盐、
5、生姜、大蒜等)应符合 GB 2721、GB/T 30383、GH/T 1194 和相应的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4.2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39的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红色或褐红色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进行色泽、组织状态、杂质等项目检验;用鼻嗅的方法进行气味检测组织状态呈泥状均匀混合体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60.015.0GB 5009.3氯化物a(以 NaCl 计)/(g/100g)10.0GB
6、 5009.44铅(以 Pb 计)/(mg/kg)0.8GB 5009.12Q/QNS 0003S-20213续表 2黄曲霉毒素 B1/(g/kg)5GB 5009.22a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4.5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4.5.1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1886.39、GB 25547 的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的使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表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使用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
7、/(g/kg)1.0GB 5009.28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g/kg)0.5GB 5009.121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批次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 kg 样品。将样品分为 2 份,其中 2/3 作检验样品,1/3 作备检样品。5.3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
8、附合格标识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盐分(氯化物)等指标。5.3.2型式检验Q/QNS 0003S-20214正常生产时每 1 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 4.34.6 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识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2包装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运输6.3.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有防雨防晒措施。不能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3.2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6.4贮存产品应常温储存,避免强光直射。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成品堆放应离墙离地 20 厘米以上,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