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梦 兴 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YN 0440S-2020 调味莲藕(软罐头)2020-08-27 发布 2020-12-05 实施 江苏梦兴诺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MYN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3 9 5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4Q/MYN0440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进行编写。技术指标根据本企业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标准贯切执行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
2、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本标准中污染物限量:铅(以 Pb 计)0.9mg/kg,铅的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本标准指标参照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来制定,检验方法采用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江苏梦兴诺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娟、薛奎旭。本标准发布日期:2020 年
3、6 月 J S Q BJ S Q B Q/MYN0440S2020 1 调味莲藕(软罐头)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莲藕(软罐头)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莲藕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水、食糖(冰糖、白砂糖)、麦芽糖、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红枣、大米、豆类、葡萄干、酱油、海藻糖)、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黄原胶、三聚磷酸钠、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为辅料,经预处理、蒸煮、切制、装袋、加汤、密封、杀菌等工艺
4、达到商业无菌的调味莲藕软包装罐头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
5、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
6、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8006.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19586 地理标志产品 吐鲁番葡糖干 J S Q B Q/MYN0440S2020 2 GB/
7、T 20833 麦芽糖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DB35/T 1127 地理标志产品 浦城桂花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NY/T 1583 莲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味莲藕(软罐头)以新鲜莲藕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水、食糖(冰糖、白砂糖)、麦芽糖、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红枣、大米、豆类、葡萄干、酱油、海藻糖)、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柠檬酸
8、钠、D-异抗坏血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黄原胶、三聚磷酸钠、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为辅料,经预处理、蒸煮、切制、装袋、加汤、密封、杀菌等工艺达到商业无菌的调味莲藕软包装罐头食品。3.2 胀袋 由于包装容器内微生物活动产生气体、形成正压,使包装容器鼓胀的现象。3.3 商业无菌 罐头食品经过适度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新鲜莲藕应符合 NY/T 1583 的规定,其他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
9、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外观 内容物形态完整,符合该品种应有的外观 口感及气味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口感,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 J S Q B Q/MYN0440S2020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含量,%60 GB/T 10786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法)740 GB/T 10786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相关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0、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有关规定。4.7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照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测。4.8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公告。4.9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食品生产加工过
11、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J S Q B Q/MYN0440S2020 4 6.1 检验分类 6.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2 出厂检验 6.1.2.1 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出厂。6.1.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商业无菌。6.1.3 型式检验 6.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c)原、辅料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d)停产半年以上重新生产时,
12、e)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6.1.3.2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检验项目。6.2 组批与抽样 6.2.1 检验批 以同品名、同包装、同一报检批的产品为一检验批。6.2.2 抽样方法 在堆垛的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6.2.3 抽样数 每批最多不应超过 2000 件,超过 2000 件按 2000 件计,或 2000 件以下分成小批再取样。取样件数见表 4。表 4 抽样数 总件数 取样件数 50 5 件(不足 5 件全部开检)51200 以 5 件为基础每增加 50 件增抽 1 件 201500 以 8 件为基础每增加 100 件增抽 1 件 5011000 以 11 件为基础每增加 200
13、 件增抽 1 件 10012000 以 13 件为基础每增加 300 件增抽 1 件 6.2.4 样品制备 J S Q B Q/MYN0440S2020 5 对所抽取的每件样品的每个包装单元进行目测检验后,每件至少抽取 1 个包装单元,总体取样量不少于 2000g,装入塑料筐中待检。以同规格、同原料的同日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样量不低于 6 袋。6.3 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出现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 GB 9683 规定的塑料复合包装膜或包装袋,符合 GB 18006.1 规定的 PP 材质包装容器;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隔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毒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仓库应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防止日晒雨淋。堆码应按不同规定分别堆放,垛高不得高于2 米。常温避光保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