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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NCP 0009 S-2019 糖水芋头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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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ZNCP 0009S-2019代替 Q/MZNCP 0009S-2016糖水芋头罐头2019-02-01 发布2019-02-15 实施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发布Q/MZNCPQ/MZNCP备案号:4401021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1日Q/MZNCP 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MZNCP 0009S-2016。本标准与 Q/MZNCP 0009S-2016 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

2、标准书写格式。本标准由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州名忠农产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志明。本标准于 2012 年 6 月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9 年 2 月第二次修订。Q/MZNCP 0009S-20191糖水芋头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糖水芋头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芋头为主要原料,加入水、白砂糖,经调配、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糖水芋头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3、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

4、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1049绿色食品 薯芋类蔬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5、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 芋头:应符合NY/T 1049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4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Q/MZNCP 0009S-2019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甜度适中,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

6、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g/100g25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20干燥物含量,g/100g20铅(以Pb计),mg/kg1.0锡(以Sn计),mg/kg24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台GB 2760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8950、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 GB/T 10

7、786 规定进行。5.2 理化指标5.2.1 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干燥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进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5.2.3 锡按 GB 5009.16 规定进行。5.3 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进行。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Q/MZNCP 0009S-20193原料经厂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原料名称、产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登记工作。6.2 组批以同一天生产、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6.3.1 每

8、批产品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6.3.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6.4 型式检验6.4.1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6.5 抽样方法分别在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10 罐。产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查备。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

9、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6.6 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6.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6.6.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6.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2 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产

10、品销售包装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食用方法、联系方式、储存条件等。产品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包装材料采用镀锡薄板,其质量应符合 GB/T 14251 的规定。外包装用纸箱,其质量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和容器,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易污7.4贮存产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避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成品箱用垫板垫起,垫板与地面距离 150mm 以上,箱与墙壁距离 500mm 以上。成品箱应据生产日期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放在一起。本产品在上述正常运输、贮存、保持原包装、标志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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