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QZSH泉 州 三 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ZSH 0007S2019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019-7-2 发布2019-8-2 实施泉州三荷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QZSH 0007S2019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依据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食品安全指标根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 GB 2762食品安全国
2、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加以规定;微生物指标参考 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并根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加以规定。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中“铅”和“总砷”的限量要求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相应规定。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主要引用国家标准试验方法。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泉州三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三荷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由泉州三荷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志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
3、业标准备案Q/QZSH 0007S20192半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水、食用植物油、白砂糖、肉类、鱼类、贝类、果蔬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酸性配料(食醋、酸味剂)、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等中的几种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淀粉、变性淀粉、芝士粉、粗粮、乳粉、乳清蛋白、乳清粉、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食用葡萄糖、海藻糖、糯米粉、麦芽糊精、低聚异麦芽糖、蜂蜜、食用盐、酱油、味精、调味料酒、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粉
4、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香辛料、甜味剂、增味剂、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防腐剂、着色剂、抗氧化剂、食品用香精等中的几种为配料,经物料处理、调配、搅拌均质、煮制杀菌(或不杀菌)、包装而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
5、准 酿造酱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
6、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
7、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H 0007S20193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6544 瓦楞纸板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7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
8、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706 可可粉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GB/T 20882 果葡糖浆GB/T 20883 麦芽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0885 葡萄糖浆GB/T 23529 海藻糖GB 251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
9、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S/T 3240 汤圆用水磨白糯米粉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416 调味料酒SB/T 10458 鸡汁调味料SB/T 10485 海鲜粉调味料SB/T 10513 牛肉粉调味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3.1风味酱以肉
10、类、鱼类、贝类、果蔬及其制品、植物油等中的几种为主料,添加香辛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和其他辅料配合制成的具有某种风味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3.2沙拉酱以植物油、酸性配料(食醋、酸味剂)等为主料,辅以变性淀粉、甜味剂、食用盐、香料、乳化剂、增稠剂等配料,经调配、混合搅拌、乳化均质、煮制杀菌(或不杀菌)、包装而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H 0007S201943.3复合调味酱除风味酱、沙拉酱等以外的其他半固态复合调味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
11、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允许有添加辅料的色泽斑点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味组织形态呈粘稠状酱体,允许有少量油水分离、少量辅料颗粒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85.0GB 5009.3氯化物(以 Cl-计),%15.0GB 5009.44氨基酸态氮,g/100g0.02G
12、B 5009.23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4.5微生物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H 0007S2019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 4微生物指标项
13、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2104GB 4789.1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食品添加剂4.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7.2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生产加
14、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抽样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且样品量不少于 1kg,用于检验的样品不少于 1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5.3.1.1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3.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氯化物、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15、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f)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SH 0007S20196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从备查留样中加倍
16、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志、标签6.1.1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6.1.2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贮存要求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牢固。6.2.2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6.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7召回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