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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DSY 0001 S-2021 代用茶.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84720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70.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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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 XXXXX备案号:QB64/0355S-2021宁 夏 润 德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RDSY代 用 茶2021-08-12 发布2021-08-12 实施宁夏润德实业有限公司发 布Q/RDSY 0001S2021Q/RDSY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宁夏润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润德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少杰。本标准有效期

2、五年。Q/RDSY 0001S20211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以食用植物山药、山楂、乌梅、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杏仁、沙棘、麦芽、昆布、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姜、枸杞子、栀子、胖大海、茯苓、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莲子、淡竹叶、菊花、葛根、黑芝麻、槐花、蒲公英、酸枣仁、橘皮、薄荷、薏苡仁、苦荞、黑枸杞、桂花、玫瑰花、干果、玉米须、茉莉花、洛神花等叶类、花、果(实)、根茎为原料,经清理、干燥、拼配或不拼配、添加

3、或不添加辅料、包装加工制成的可直接冲泡(浸泡)饮用的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

4、、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分为:根类、茎类、叶类、花类、果实(种子)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为原料,经加工后(不经过粉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原料及辅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标准。4.2感官指

5、标Q/RDSY 0001S20212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 观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植物学组织形态和品质特征,大小均匀、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气味正常,无杂质、无霉变滋味与气味冲泡后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4.3理化指标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检验项目指标铅(Pb)(mg/kg)3.0水分/%14.0总灰分/%10.0六六六总量/(mg/kg)0.2(限叶类)滴滴涕总量/(mg/kg)0.2(限叶类)敌敌畏/(mg/kg)0.2(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乐果/(mg/kg)0.8(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三氯杀螨醇/(mg/kg)0.2(限叶类

6、)氰戊菊酯/(mg/kg)0.3(限叶类)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 GB2760 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7试验方法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灰分按 GB5009.4 规定方法检验。7.4 铅按 GB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5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7.6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的

7、方法检验7.7 氰戊菊酯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检验、Q/RDSY 0001S202137.8 敌敌畏、乐果按 GB/T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净含量。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

8、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3 每批产品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应按 GB7718 规定执行。9.2包装9.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9.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每箱产品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压。9.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条件下。成品码放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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