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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ATC 0014 S-2019 免洗枸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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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302S-2019 Q/NATC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ATC 0014S2019 免洗枸杞 2019-07-08 发布 2019-07-08 实施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NATC 0014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安全要求是按照 DBS64/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确定。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ATC 0014S-201

2、9 1 免洗枸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免洗枸杞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鲜枸杞或干枸杞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开袋即食的枸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

3、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S64/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 GB/T 18672 枸杞 NY/T 1051 绿色食品 枸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7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免洗枸杞 以成熟的鲜枸杞或干枸杞为原料,经拣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开袋即食的枸杞。

4、4 技术要求 Q/NATC 0014S-2019 2 4.1 原料要求 枸杞应符合NY/T 1051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形状 呈类纺锤形、略扁、皱缩 色泽 果皮鲜红、紫红色或枣红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枸杞应有的滋味与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分级指标 分级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分级指标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等 级 及 指 标 特优 特级 甲级 乙级 总糖(以葡萄糖计),%45 39.8 24.8 24.8 枸杞多糖,%3.0 水分,%13.0 蛋白质,%10.0

5、脂肪,%5.0 灰分,%6.0 4.5 食品安全指标 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DBS64/001 的规定。项 目 分级要求 特优 特级 甲级 乙级 粒度(粒/50g)280 370 580 900 不完善粒质量分数%1.0 1.5 3.0 3.0 百粒重(g/100 粒)17.8 13.5 8.6 5.6 无使用价值颗粒 不允许有 Q/NATC 0014S-2019 3 4.6 卫生指标 4.6.1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4.6.2 其它卫生指标应符合 NY/T 1051 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

6、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分级指标、理化指标 按照 GB/T 18672 规定检验。7.2 卫生指标 7.2.1 大肠菌群按照 GB 4789.3 规定检验。7.2.2 致病菌按照 GB 29921 规定检验。7.2.3 其他卫生指标按照 NY/T 1051 规定检验。7.3 食品安全指标 按照 DBS64/001 规定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按千分之一随机抽样(每批抽样量不得少于 1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经质检

7、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g 11.0 致病菌 按照 GB29921 执行 Q/NATC 0014S-2019 4 8.2.1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指标、粒度、百粒重、水分、二氧化硫。8.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

8、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GB4806.7的规定,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晒、防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贮存温度控制在 30以下,湿度控制在 60%以内,产品码放应离地 10 以上,离墙 20 以上,防止底部受潮;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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