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MZQ/QMZ 0002S-2020辣木叶陈皮代用茶2021-01-10 发布2021-01-10 实施广东奇铭正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02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1月2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QMZ 0002S-2020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奇铭正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奇铭正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燕玲。本标准于2021年01月10日首次发布。Q/QMZ 0002S-20201辣木叶陈皮代用茶
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辣木叶陈皮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木叶、新会陈皮、玉竹为原料,经挑选、烘干(或不烘干)、粉碎(或不粉碎)、分装而成的辣木叶陈皮代用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
3、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DBS34/26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
4、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20 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辣木叶应符合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9 号)的要求。3.1.2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3.1.3玉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20 年版)的要求。Q/QMZ 0002S-202023.1.4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
5、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正常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纯正,无异味性状洁净、干燥、无霉变,包装完好,无破损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3.0灰分/%8.0铅(以Pb计)/(mg/kg)2.0六六六a/(mg/kg)0.2滴滴涕a/(mg/kg)0.2a其他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3.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添
6、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参照 DBS34/2607 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测定。5.2.2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测定。5.2.3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测定。5.2.4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的规定测定。5.3净含量Q/QMZ 0002S-20203按JJF 1070的规定测定。6检验规
7、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样品应从每批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后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
8、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中如有检验项目不合格,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3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产品运输包装
9、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3运输Q/QMZ 0002S-20204运输工具应防潮、清洁、干燥、无污染。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7.4.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无异味。7.4.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混放。7.5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按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