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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WL 0002 S-2021 食用调味油系列.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85085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87.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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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 苏 钮 味 莱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WL 0002S-2021 食用调味油系列 2021-07-21 发布 2021-08-13 实施 江苏钮味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NW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1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1 2Q/NWL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部分参照了调味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指标限量设定为铅(以 Pb 计)0.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钮味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春银。本标准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发布。J S Q BQ/NWL 0002S2021 1 食用调味油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

3、准适用于以第 3 章分类与命名所列配料为原辅料,经预处理、调配、煎炸或熬煮、静置、过滤、冷却、灌装而成的食用调味油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4、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5、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以 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食品用香精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选择性添加芝麻、花生、辣椒红、辣椒

6、油树脂,经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呈味特性的产品,按终产品呈味J S Q BQ/NWL 0002S2021 2 特性或用途加油、调味油或复合调味油命名。如以食用植物油、花椒为原辅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命名为花椒调味油。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2 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 GB/T 15691-2008 中 5.1的规定。4.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4 辣椒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规定。4.1.5 辣椒红:应符合 GB 1

7、886.34 的规定。4.1.6 芝麻、花生: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呈均匀的油状。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2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黄曲霉毒素 B1

8、,g/kg 10 苯并a芘,g/kg 10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J S Q BQ/NWL 0002S2021 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泽、滋味与气味按 GB/T 5009.3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组织状态和杂质直接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进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 GB 5009.23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酸价 按 GB 5009.22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总砷

9、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J S Q BQ/NWL 0002S2021 4 6

10、.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11、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筒,外包装内附有产品合格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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