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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YKH 0002 S-2021 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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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QB64/0054S-2021 宁夏伊康回族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宁夏伊康回族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YKH Q/NYKH 0002S2021 固体饮料 2021-02-05 发布 2021-02-05 实施 宁夏伊康回族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发布 Q/NYKH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部分卫生指标是参考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编写。本标准由宁夏伊康回族医药研究所(有限

2、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伊康回族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堃。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YKH 0002S2021 1 固体饮料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药食同源或国家允许的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经过净制、粉碎或不粉碎、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3、(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检验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

4、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标准要求。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5、GB 5749 的要求。Q/NYKH 0002S2021 2 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取样品 50g 放入白磁盘中,自然光下目测、鼻嗅、口尝。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形 态 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3.4 污染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6、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3.6 致病菌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2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

7、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Q/NYKH 0002S2021 3 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相同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500g1000g,均分为二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类别通用):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

8、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含有人参的产品应标示不适用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每日最大食用量 3 克。含

9、玛咖的产品应标示不适用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每天最大食用量 25 克。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NYKH 0002S2021 4 7.3 运输 7.3.1 应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和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 贮存 7.4.1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共同存放。7.4.2 产品堆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7.5 保质期 以包装标识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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