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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LX 0001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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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19-01-26 发布 2019-01-26 实施 Q/QHLX 秦 皇 岛 乐 享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HLX 0001S-2019 代替Q/QHLX 0001S-2018 液态复合调味料 秦皇岛乐享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乐享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2.10.03 备 案 号:13099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有效日期:2024年03月31日 Q/QHLX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

2、料、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QHLX 0001S-2018液体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与Q/QHLX 0001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由“液体复合调味料”改为“液态复合调味料”;删除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增加了配料酵母抽提物及其质量要求;修改氨基酸态氮指标 将理化指标中的“总砷”改为“无机砷”

3、;删除了黄曲霉毒素B1指标及其检验方法;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秦皇岛乐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乐享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广西、孙雅君、杜伟、王琳琳、姚兴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秦皇岛市丰泽园酱业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营子)。本标准于2019年1月26日由秦皇岛乐享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姚兴玉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1月26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Q/QHLX 0001S-2018液体复合调味料。Q/QHLX 0001S-2019 1 液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复合调味料的

4、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虾油为主要原料,添加酱油、食醋、调味料酒、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酿造酱、食用盐、酵母抽提物、增味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防腐剂(苯甲酸钠),经调配、搅拌、杀菌、灌装、二次杀菌或不杀菌而制成的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71 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

6、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7、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Q/QHLX 0001S-2019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虾油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

8、.1.2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3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3.1.4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7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8 酿造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3.1.9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10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

9、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有无杂质,以鼻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组织状态 液态,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无霉变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Q/QHLX 0001S-2019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0.3 GB 5009.235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10、GB 2761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用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mL-GB 4789.4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mL 1000 MPN/mL GB 4789.7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10000 GB 4789.10(第二法)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2 执行 3.5 净含

11、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Q/QHLX 0001S-2019 4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抽取16个最小独立包装,其中8个供检验

12、用,其余备检。微生物采样按照GB 4789.1和GB/T 4789.22规定执行。6.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出厂必检项目。6.2.3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本厂或委托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单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16个最小独立包装,其中8个供检验用,其余备检。微生物采样按照GB 4789.1和GB/T 4789.22规定执行。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

13、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4.2 感官要求中如有异味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

14、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Q/QHLX 0001S-2019 5 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阳光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的物品混存。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暴晒、雨淋。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因包装、季节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保质期,并符合GB 7718的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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