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RFSW 0009S2022 针 叶 樱 桃 粉(固 体 饮 料)2021-12-16 发布 2022-01-16 实施 Q/RFSW 杨 凌 瑞 芬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3 43 3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1 2 7Q/RFSW 0009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文利、刘巧巧、罗林
2、娟。本文件批准人:王小海。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RFSW 0009S2022 1 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针叶樱桃果实或针叶樱桃浓缩果汁为原料,经挑拣、清洗、破碎、水提取、过滤、浓缩、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或食用葡萄糖、干燥、粉碎、过筛、包装加工制成的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4、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00
5、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RFSW 0009S2022 2
6、卫生部2010年第9号公告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针叶樱桃: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的规定,果实新鲜、无腐败、无霉变。3.1.3 针叶樱桃浓缩果汁:应符合 GB/T 31121 或 GB 17325 的规定。3.1.4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
7、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浅红色或粉红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针叶樱桃特有的滋味和气味,微酸,无其它异味。组织形态 粉末状,疏松,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冲调性 冲调后呈浅红色或粉红色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无刺激、焦糊及其他异味。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7.0 维生素C/(g/100g)1.0 铅(以 Pb 计)/(mg/kg)1.0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菌落总数 5
8、2 1000 CFU/g 50000 CFU/g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95 CFU/g 霉菌 50 CFU/g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8.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Q/RFSW 0009S2022 3 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任何物质。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9、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 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约 10g 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样品杯中(或 10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 冲调性:按照标签标识的冲调或冲泡方法制备 250mL 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口尝,静置 2min 后看容器底部有无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执行。4.2.2 维生素 C:按 GB 5009.86 执行。4.2.3 铅:按 GB 5009.12 执行。4.3 微生物限量 4.3.
10、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3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4.3.4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执行。4.3.5 霉菌:按 GB 4789.15 执行。4.4 净含量允差:按 JJF 1070 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査。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的质检部门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
11、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允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 3.23.5 的全部项目。5.3.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
12、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RFSW 0009S2022 4 6.1 标签、标志 6.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或纸桶应符合 GB/T 6543 或 GB/T 14187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内,在阴凉处避光贮存,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