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SHD 0001 S-2020 米酒.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85489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325.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SHD 0001 S-2020 米酒.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QSHD 0001 S-2020 米酒.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QSHD 0001 S-2020 米酒.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QSHD 0001 S-2020 米酒.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QSHD 0001 S-2020 米酒.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QSHD 0001 S-2020 米酒.pdf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苏 州 红 动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HD 0001S-2020 米酒 2020-10-27 发布 2020-12-14 实施 苏州红动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 Q/SH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9 1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2Q/SHD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规定铅(以 Pb 计)0.2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苏州红动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凤枚、黄勇 本标准于2020年10月首次发布。J S Q BQ/SHD 0001S-2020 1 米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酒系列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

3、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洗米、蒸煮、拌酒曲、发酵、过滤,添加(或不添加)食糖、果葡糖浆、三氯蔗糖、黄原胶、卡拉胶、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纳他霉素进行勾兑,而后经杀菌(或不杀菌)、灌装制成的米酒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纳他霉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4577 甜酒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6、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J S Q BQ/SHD 0001S-2020 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 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3.1.2 饮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糖 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 酒曲 应符合 QB/T 4577 及相关规定。3.1.5 果葡糖浆 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

7、。3.1.6 三氯蔗糖 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7 黄原胶 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8 卡拉胶 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9 柠檬酸 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0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1 纳他霉素应符合 GB 23532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外观 米白色、浅黄色或浅褐色液体,允许有米粒和(或)少量的聚集物 气味 具有米酒应有的醇香,无异香 滋味和口感 味感柔和,酸甜可口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8、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20),%vol 0.5 铅(以Pb计),mg/kg 0.1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规定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沙门氏菌/25mL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25mL 5 0 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

9、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J S Q BQ/SHD 0001S-2020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在正常光线下,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色泽、香气、滋味、形态进行评定。5.2 理化指标 5.2.1 酒精度 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真菌毒素限量 按 GB 2761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

10、6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方可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和净含量。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

11、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3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4.1 出厂检验样本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4 个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6.4.2 型式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6.5 判定规则 J S Q BQ/SHD 0001S-2020 4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

12、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对备样进行复检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27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和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中应轻卸、轻装,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及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及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入库产品需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不少于 6 个月。J S Q B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