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HFSPQ/SHFSP 0001S2019米酒2019-03-25 发布2019-05-01 实施广州山海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50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30日Q/SHFSP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山海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山海府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委托生产厂家:广州市从化西洋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元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SHFSP 0001S20191米酒1范围本
2、标准规定了米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识、运输及贮存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水、甜酒曲为原料,经蒸饭、拌曲、糖化、发酵、过滤、杀菌或不杀菌、勾兑或不勾兑、灌装而成的发酵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3、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
4、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SHFSP 0001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4577甜酒曲国家
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甜酒曲:应符合QB/T 4577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泽澄清透明气味和滋味具有米酒特有的清香气味,酒体纯厚,味感柔和,无异味性状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
6、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要求指标酒精度(20),%vol10(允许差1.0)总酸(以乳酸计),g/L1.0铅(以 Pb 计),mg/kg0.103.4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允许超出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要求。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
7、的要求。Q/SHFSP 0001S201933.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2696的规定。5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开启两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各取50mL于200mL洁净烧杯中,置于明亮的自然观处,用目测法观察其色泽、性状、杂质,然后以嗅觉及味觉鉴别、品尝气味和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的规定执行。5.2.2 总酸按GB/T 12456的规定执行。5.2.3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3
8、 微生物指标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的规定执行。5.5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Q/SHFSP 0001S20194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500mL,
9、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和标签标识。6.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
10、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SHFSP 0001S201957包装、标签、标识、运输及贮存条件7.1 包装7.1.1 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卫生要求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外包装应标明防雨、防潮、防晒等图示、文字标志,标志应
11、符合GB/T 191的规定。7.1.2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要求。包装应完好整洁,封盖严密,不得泄露。7.2 标签、标识标签内容应符合GB 2758、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其标签内容应标明品名、配料、净含量、酒精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地、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3 运输产品法人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装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7.4 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地不小于2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贮存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