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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YXD 0005 S-2020 蔬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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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QYXD 0005S2020 备案号:QB64/0296S-2020 Q/QYXD 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YXD 0005S2020 蔬菜干制品 2020-07-22 发布 2020-07-22 实施 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Q/QYXD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杞蕴

2、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杞蕴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成霞、夏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YXD 0005S2020 1 蔬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花菜、百合干、莲子、蕨菜、苦苦菜、辣椒、萝卜、茄子、竹笋干、红莲子、山药片、玉竹片、芡实等各种蔬菜干为原料,经挑选、清理、干燥、包装而成的不同品种的蔬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3、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

4、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黄花菜、百合干、莲子、蕨菜、苦苦菜、辣椒、萝卜、茄子、竹笋干、红莲子、山药片、玉竹片、芡实等各种蔬菜干制品应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整齐、均匀、无碎屑、无霉变、无虫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蔬菜干燥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色泽 具有该蔬菜干制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Q/QYXD 0005S2020 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

5、指标 检验项目 指标 水分/%20.0 铅(以Pb计)/(mg/kg)0.9 敌敌畏/(mg/kg)0.2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杀螟硫磷/(mg/kg)0.5 甲胺磷/(mg/kg)0.05 氯菊酯/(mg/kg)1 4.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

6、6.4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6.5 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检验。6.6 氯菊酯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检验。6.7 甲胺磷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包装生产的同一种类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3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QYXD 0005S2020 3 b

7、)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外包装采用纸箱,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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