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代替 Q/QZAJ0028S-2016 安 记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ZAJ 0028S2019 香辛料调味料 2019-8-20 发布 2019-8-20 实施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QZAJ Q/QZAJ 0028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理化指标参照GB/T 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肖芳、周倩、
2、孙秋琼。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版本发布情况为:Q/QZAJ 0028S2016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28S2019 1 香辛料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香辛料为主要原料,经处理,添加或不添加大米、二氧化硅等辅料,充分混合加工配制而成的颗粒状或粉末状香辛料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3、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7762
4、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包装不同分为铝膜袋装和玻璃瓶装。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2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
5、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28S2019 2 4.1.3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之色泽。形 态 粉末状或颗粒状。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气味、滋味,无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4.0 总灰分/%10 酸不溶性灰分/%5 铅(以 Pb 计)/(mg/kg)3.0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6、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形态、杂质:取样品10g,平铺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进行目测。5.1.2 气味:取样品10g,放置洁净的白瓷盘中,嗅其气味。5.1.3 滋味: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5009
7、.12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28S2019 3 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包(瓶)且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克,当6包(瓶)样品量不足500克时,应增加抽样包(瓶)数,样品分两份,4包(瓶)供检测用,2包(瓶)留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净含量、包装、标签。每批产品须经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
8、6.4.1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两次型式检验。6.4.2 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c)原辅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时;d)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监管部门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目,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9、的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标准要求,包装要求封口严密、外观整洁。7.2.2 袋子应符合GB 9683标准要求。7.2.3 玻璃瓶应符合GB 17762标准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AJ 0028S2019 4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8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